关于杭州市区建筑施工企业实行职工工资支付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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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企业的用工及工资支付行为,切实解决建筑施工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的突出问题,有效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根据有关企业职工工资支付的法律法规,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7号),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领域拖欠工程款清欠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93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在杭州市区建筑施工企业建立并实行职工工资支付保证制度。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1、凡在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下同)从事房屋和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等施工的市、区属及外地进杭施工的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建筑施工企业)均应建立职工工资支付保证制度(以下简称工资保证制度)。
  二、工资保证制度的主要内容
  2、工资保证制度是为解决建筑施工企业应支付但无力支付或无故拖欠、逾期拒付本企业职工工资问题所实行的保障制度。
  3、建立工资保证制度的单位主体。总部设在杭州市区的建筑施工企业,以企业为单位建立工资保证制度。总部不在杭州市区的建筑施工企业,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建立工资保证制度。以总承包企业直接发包的分包工程(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工程分包)的建筑施工企业,以总承包企业负责建立工资保证制度。
  4、企业对履行工资保证制度作出书面承诺。建筑施工企业在参与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时,必须出具履行工资保证制度的承诺书(承诺书示范文本附后,见附件1)。承诺中标后20日内足额按工资保证制度所规定的标准将保证款存入开户银行;承诺施工期间按时、足额向职工支付工资;承诺规定期限内无力支付职工工资或拖欠职工工资时及时用工资保证支付账户中的保证款垫付,否则,可由劳动保障部门通知银行从工资保证款中先予划支;承诺工资保证支付账户中保证款用于支付拖欠的职工工资后,10日内等额补入账户中减少的保证款;承诺工资保证支付账户及保证款撤销手续办理迟于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满6个月等。
  5、工资保证支付账户开立。每个企业只能开设一个工资保证支付账户。工资保证支付账户比照临时存款账户管理,并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提交相应证明文件,办理账户核准手续。工资保证支付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申请施工许可证前,建筑施工企业应按规定将工资保证款存入工资保证支付账户,持银行出具的工资保证支付账户存款凭证及复印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所持工资保证支付账户存款凭证复印件留存并予以登记备查。
  6、工资保证款标准。工资保证款额按工程合同额的2%确定,各施工企业工资保证款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7、本意见印发前已在杭州市区取得施工许可证并已开始在建项目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在本意见印发之日起30天内作出履行工资保证制度书面承诺并在银行开设工资保证支付账户及存入保证款。
  8、今后,建筑施工企业在杭州市区参与建筑工程(包括房屋和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等)项目招标的,属首次在市区参与招投标的,应出具履行工资保证制度承诺书;属再次在市区参与招投标的,凡企业在本意见印发后曾在市区从事建筑施工的,不仅须出具拟承接工程施工期间履行工资保证制度承诺书,还应出具上一次在市区建筑施工期间实行工资保证制度的主要材料:原由银行出具的工资保证支付账户存款凭证和《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撤销工资保证支付账户申请表》(原件)。
  三、工资保证支付账户的管理和保证款使用
  9、保证款的申领支取。建立工资保证制度的企业确实暂无力支付拖欠职工工资,需从工资保证支付账户中支取保证款的,由企业填报《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支取工资保证款申请表》(表式附后,见附件2),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由工资保证支付账户中保证款垫付。企业拖欠职工工资但拒不用工资保证支付账户中保证款垫付,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责令整改期满后仍未清欠的,可直接从工资保证支付账户保证款划支用于支付被拖欠的职工工资,并在劳动保障和建设主管部门监督下,由企业负责发放。
  申领支取程序:
  (1)企业编造《被拖欠工资的职工花名册》(以下简称《花名册》),《花名册》应注明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应支付的拖欠工资数额、职工本人认可签字等(表式附后,见附件3);
  (2)企业填报《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支取工资保证款申请表》,并携《花名册》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复核;
  (3)企业从工资保证支付账户支取款项;
  (4)在劳动保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由企业向被拖欠工资职工个人直接追(补)发工资;
  (5)企业将清欠情况(书面)和职工本人签字的领取清欠工资凭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后分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备案。
  10、工资保证支付账户及保证款的监管。工资保证支付账户中的保证款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监管,企业申请从工资保证支付账户中支取保证款,开户银行凭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支取工资保证款申请表》办理支付。工资保证支付账户按活期存款利率按季结息。工资保证支付账户设立期间,如遇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进行查询、冻结、扣划,银行予以协助执行。
  11、保证款的追加(补足)。建设施工企业实行工资保证制度期限内,工资保证支付账户中的保证款被用于垫付或由劳动保障部门划支用于直接支付拖欠的职工工资后,企业须在10日内追加等额保证款(保证额追加额=工资保证支付账户中已支取用于支付拖欠职工工资数额),使其工资保证支付账户内的款额不低于规定的额度。
  四、工资保证支付账户的撤销
  12、企业在其所承包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满6个月以后,由企业填报《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撤消工资保证支付账户申请表》(表式附后,见附件4),持《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核实企业无拖欠工资行为的,签署意见后,企业到银行办理工资保证支付账户撤销手续,银行将工资保证款本息一并按企业要求划转,并按《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工资保证支付账户的撤销手续。
  工资保证支付账户余额为零超过15日的,企业应办理销户手续。
  五、明确责任,切实抓好工资保证制度的落实
  13、建设单位或总承包施工企业要确保工程款或劳务分包工程款的落实。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或者总承包施工企业(发包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务分包工程款,造成建筑施工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的,除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外,由建设单位或总承包施工企业(发包方)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拖欠职工的工资。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支付劳务分包企业劳务工程款,只能向劳务分包企业支付,不得向无资质的个体承包人支付。
  14、建筑施工企业必须进一步加强劳动用工管理,规范工资支付行为。建筑施工企业应按照《杭州市建筑业劳务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杭政办[2003]28号)的有关规定进行招用工,并应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支付职工工资,不得以工程款拖欠、结算纠纷、垫资施工等理由克扣或拖欠职工工资。企业应建立职工工资发放台账,明确记载工资支付人员名单、支付项目、支付标准以及支付的时间等内容。工资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时足额发放,计发不得低于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工资必须由职工本人领取并签字,不得将职工工资交由无资质的个人代为发放。已获得工程款的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优先偿付拖欠的职工工资。
  15、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建筑施工企业建立、实施工资保证制度的主管职能部门,要指导、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出具、履行工资保证书面承诺和开立工资保证支付账户等工作,并予以登记。组织参加建设工程招投标时落实企业出具履行工资保证制度的书面承诺;对本意见印发后曾在市区建筑施工,又在市区参与新的建设工程招投标的企业,检查上一次在市区建筑施工期间实行工资保证制度的情况。对已在施工的企业不落实工资保证制度的要督促限期落实,仍拒不落实的予以通报。对故意拖欠职工工资,情节恶劣或屡教不改的企业,在资质审查时给予降级处理或从本地建筑市场中予以清退。对工资保证支付账户余额为零超过15日的,督促企业办理工资保证支付账户销户手续。
  16、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建立健全企业拖欠职工工资举报查处制度,对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的违法行为要及时查处。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支付的信用档案管理,对恶意拖欠职工工资或拒不整改的企业予以公开曝光。
  17、银行要积极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工资保证制度实施的有关工作,并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及账户管理规定做好对工资保证支付账户的管理工作。
  18、在本市市、区注册登记的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工资保证制度,分别由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做好相关审核、管理、服务工作并予以监督检查;外地进杭企业及单位,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做好相关审核、管理、服务工作并予以监督检查。
  七、其他
  19、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20、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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