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劳动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劳动行政处罚实施规

 
局机关各处室,各区、县(市)劳动局: 
    为使劳动行政处罚严格依法实施,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现将《杭州市劳 动行政处罚实施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 人和其他组织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规、规 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本级及市属各区、县(市)劳动行政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
    第三条  劳动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规 章行为,除《行 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况外,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必须立案调查。
    第四条  劳动行政处罚立案调查之前须填写《查处劳动违法行为立案呈批表 》(表式见附件)。呈批表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举报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和住址,报案时间、方式;
    (二)发案时间、地点;
    (三)违法单位、法定代表人、违法人或直接责任者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
    (四)案情简述(时间、地点、人物、行为、经过、结果);
    (五)承办人建议;
    (六)承办人所在劳动行政机关主管领导批示。
    第五条  劳动行政处罚立案经所在劳动行政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即由劳动 行政执法机构开展劳动处罚案件调查工作。
    第六条  进行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 执法证件。案件调查应当制作笔录。
    第七条  劳动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案由;
    (二)被调查人、性别、年龄、职务、工作单位、与当事人关系、详细地址;
  (三)调查时间、地点;
    (四)调查人、记录人;
    (五)调查内容;
    (六)被调查人、调查人签章。
    第八条  执法人员制作笔录后,应当根据调查笔录,撰写劳动行政处罚案件 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调查时间;
    (二)组织调查机关;
    (三)案由;
    (四)当事人情况;
    (五)调查事实内容;
    (六)处理意见;
    (七)调查人签章;
    (八)报告时间。
    第九条  调查终结,劳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 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条  劳动行政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处以较大数额罚 款等重大行政处 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听证权利。听证由劳动行政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或承担法制工作的其他机 构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根据听证确定的事实和证据,依据 法律、法规和规 章,向劳动行政机关负责人提出对听证案件处理的书面建议。劳动行政机关应当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  劳动行政机关在查清事实后,对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报劳动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法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第十三条  劳动行政执法机构应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送给所在劳动 行政机关负责人 审定,方能组织实施;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处以较大数额罚款等较重行政处罚,劳 动行政执法机构应将拟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送所在劳动行政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或承担法制工 作的其他机构进行审查法核,并提出处理建议,经本机关领导讨论处理建议,形成行政处罚 意见,最后由所在劳动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字后,方能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劳动行政机关应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在决定前3日内告知当事 人。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在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送达。当事人逾期 既不申诉复议、诉讼,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劳动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  本市各级劳动行政机关下属事业单位受法律、法规授权或受劳动 行政机关委托实施劳动行政处罚的审批程序,按照本规定办理。
 
1999年09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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