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市区领取失业保险人员因病住院医疗费实

  
                            苏劳社就〔2001〕8号

各区劳动局,虎丘区、新区劳动人事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第258号)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苏政发〔1999〕107号)以及苏州市劳动局、财政局《关于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劳就〔2000〕16号)有关规定,现就市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以下简称失业人员)因病住院医疗费实行补助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实行住院医疗费补助的对象。
    经劳动保障部门的就业管理机构办理过退工登记和失业保险待遇审核手续,并已到区、街道(乡镇)就业管理机构办理求职登记手续,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

    二、住院医疗费补助待遇。
    1、因病必须住院治疗的失业人员,应事先凭病历卡、住院通知等到街道(乡镇)就业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急诊住院的,失业人员或家属可在一个星期内到街道(乡镇)就业管理机构补办有关手续。

    2、失业人员应在劳动保障部门审查确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除急诊住院外,失业人员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不享受医疗补助。

    3、失业人员住院医疗费中符合医疗保险结付规定的费用,可享受50%的医疗补助。凡未办理有关登记审批手续,自行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不享受医疗补助。

    4、失业人员因病需转外地诊治和居住外地期间需住院治疗的,必须事先征得区就业管理机构同意,并参照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外和居外人员医疗管理暂行办法》(苏劳社医〔2000〕8号)进行管理。

    5、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累计享受住院医疗费补助的最高限额为本人应享受失业保险金的4倍。

    三、住院医疗费补助的申领和发放。
    1、住院医疗费用由失业人员以现金先行支付,出院后应持《劳动手册》(就业登记证)到街道(乡镇)就业管理机构及时办理申请补助手续,如实填报《苏州市失业人员住院医疗费补助审核表》(见附表一),并提供门诊病历、出院小结、收费单据、费用明细帐单位等材料。申请住院补助手续,应在出院后1月内办理。

    2、街道(乡镇)就业管理机构应在关心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的同时,认真负责做好失业人员因病住院医疗费补助工作,对失业人员申请住院补助的有关情况进行必要核实。每月25日前将《苏州市市区失业人员因病住院基本情况表》(见附表二)上报至区就业管理机构。

    3、区就业管理机构负责按月汇总上报《苏州市市区失业人员因病住院基本情况表》,处理失业人员转外地诊治和外出居住时住院治病等特殊情况,初审《苏州市失业人员住院医疗费用补助审核表》。

    4、市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根据每月汇总情况向财政部门申报失业人员医疗补助金支出预算,参照在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审核失业人中员住院医疗费补助,每季初集中一次由失业保险支出专户通过邮政储蓄发放住院医疗费补助金。

    四、住院医疗费补助的管理。
    1、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失业人员因病住院医疗费补助的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市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负责监督检查失业人员住院医疗费补助的申领、审核和发放工作。

    2、各级就业管理机构应从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和加强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出发,规范住院医疗费补助的申报、审核和发放,对失业人员骗取失业保险待遇以及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致使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依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进行处罚。

    五、本通知自二○○一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注:附表(略)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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