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核准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通知
  
                             苏劳社险[2003]9号
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各委办局(公司),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劳社险管[2001]34号)、《关于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业务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劳社险管[2001]31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城镇企业参保职工(包括自谋职业者,以下简称职工)1995年底前缴费年限等进行核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核准工作的要求和内容
    (一)总体要求:通过对职工缴费年限的审核确定,健全职工养老保险档案,增强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透明度和直观性,进一步调动企业和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积极性。由于职工缴费年限核准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直接关系到职工切身利益,因此,各委办局(公司)、区劳动保障部门和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切实加强领导,指导参保单位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此项工作。各参保单位必须成立由分管领导负责的企业职工缴费年限核准领导小组,明确专人负责,劳动工资、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工会和档案管理等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协作,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工作。
    (二)核准的主要内容
    1、职工出生年月;
    2、职工1995年底前的缴费年限;
    3、职工1995年底前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包括1995年底前从事特殊工种的折算缴费年限;
    4、2005年6月30日前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1995年底的岗位技能工资。
    二、核准工作的范围和对象
    核准范围: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参保单位)。
    核准对象: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1995年底前参加工作的所有人员,包括:各类企业(单位)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聘用的帮工、自由职业者、自谋职业人员。
    三、核准工作的步骤和方法
    (一)申报阶段。2003年7月-2003年12月,由参保单位按2003年6月的参保职工人数及其档案材料,填写《苏州市企业职工一九九五年底前缴费年限核准表》(以下简称《核准表》见附件一),在填写《核准表》时,应严格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根据职工档案中原始材料,详尽地审查职工工作履历,对职工参加工作时间、用工性质、变动(中断)工作原因、长病假时间、从事特殊工种时间等情况要认真细致的核查,如实填报,并将《核准表》的有关数据资料输入我局统一提供的微机软盘。参保单位将输好的软盘及《企业职工缴费年限初审情况报告》(见附件二)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参保人员个人委托各级劳动人事代理机构代管档案的,由代理机构负责申报工作。
    (二)核准阶段。2003年8月起,我局组织人员对1995年底前参加工作的参保职工缴费年限进行审核认定。审核时,企业应提供:1、职工身份证复印件;2、职工本人档案;3、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统一打印的《核准表》(一式两份)。审核后,各参保单位应将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统一打印的《企业职工缴费年限核准情况公示表》(见附件三)在本单位公示10日以上,征询全体职工意见,职工对核准结论无异议签字认可后,参保单位在一个月内,将《核准表》和《企业职工缴费年限公示情况》(见附件四)报送我局。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核准的参保职工缴费年限,推算职工1995年底前的储存额,并统一发放1995年底前推算储存额对帐单。职工1995年底前推算的储存额及其利息,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单项记载。
    从我市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包括退休费用社会统筹)以来,凡按规定应参保未参保,应缴但并未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单位和职工,也按上述规定予以核准,但欠缴期间不予推算储存额。待按规定补缴后,重新予以推算储存额。
    四、核准工作的具体要求
    (一)职工本人档案是核准职工1995年底前职工缴费年限等情况的主要依据。主要材料为:职工登记表、职工流动及处分有关材料、1985年以来经县以上劳动部门批准的调整工资和工资演变材料等。凡档案材料不全者,由现工作单位向有关单位及部门查找相关原始材料,单位签署意见。
    (二)参保职工1995年底前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的,其工种性质、工种名称、劳动条件均须符合原劳动部或1993年前经国家各行业主管部门确认的特殊工种名录规定,各单位需核准的特殊工种必须是经我局同意,并已申报备案的特殊工种。各行业特殊工种的适用范围,仅限于本行业所属各单位,其他行业不能参照。
    (三)对2003年7月起单位新增需核准缴费年限的职工以及新办理委托劳动人事代理业务并且1995年底前有缴费年限的人员,单位或职工档案托管部门在办理参保人员增加手续时,须填写《核准表》(一式两份),一份放入职工档案,一份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时间进行审核。
    (四)参保人员因触犯刑律被判刑的及虽经核准但发现有弄虚作假现象或按国家、省规定需重新核准的,其个人帐户经核准的1995年底前的推算储存额,应予重新计算,其他各类原因中断工作的,推算储存额予以保留。
    (五)有关职工缴费年限的政策规定,由我局负责解释。各单位在缴费年限核准过程中发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五、各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核准办法。
    附件:一、《苏州市企业职工一九九五年底前缴费年限核准表》;(略)
      二、《企业职工缴费年限初审情况报告》;(略)
      三、《企业职工缴费年限核准情况公示表》;(略)
      四、《企业职工缴费年限公示情况》。(略)、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三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