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苏州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和建立小时工
 
苏劳社薪〔2001〕9号
各市、区劳动(社保)局,市各主管局(公司),新区劳动人事局、工业园区社会事业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和建立小时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劳社劳薪〔2001〕14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全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和建立小时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苏州市区、吴江市、张家港市、常熟市、昆山市、太仓市执行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一类标准,调整为月最低工资为430元。
二、建立小时工资最低工资标准:
(1)小时工(钟点工)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存在雇佣关系的劳动者,受雇于同一雇主,主要从事零星劳务活动,劳动时间每天不超过4小时,劳动报酬以小时作为计算单位的一种非全日工作制的用工形式。
(2)苏州市区、吴江市、张家港市、常熟市、昆山市、太仓市执行江苏省小时工最低工资一类标准,即每小时3.6元。
(3)小时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执行范围是本市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及自然人和与之形成雇佣关系的劳动者。
三、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工最低工资标准从2001年7月1日起执行。
四、对确有困难需暂缓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企业,应按规定程序办理暂缓执行的审批手续、审批程序、暂缓期限等,仍按苏州市劳动局苏劳薪〔1995〕14号文件执行。
五、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最低工资标准的组织实施工作,加强宣传,提高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对故意压低劳动者工资,违反国家有关最低工资规定的,要加强监察力度,依法查处,确保最低工资标准的严格执行。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