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资产)公开转让
  
                            苏改办[2003]37号
市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苏州市市属国有资产公开转让暂行办法》(苏府办[2002]119号)和《关于转发苏州市市属国有资产公开转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府办[2003]76号),规范公开转让行为,加快公开转让后的各项具体手续办理,切实维护委托方、买受方双方和转让单位职工的权益,经市各有关部门研究,特制订印发《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资产)公开转让程序及有关规定》和《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公开转让中职工劳动关系处置程序及有关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对于公开转让工作中其它未尽事宜,由我办进行协调研究确定。
    特此通知。
苏州市企业改制办公室
2003年9月13日
               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资产)公开转让程序及有关规定
    一、公开转让方案会办前,委托人(主管部门)带所转让房产、土地的权证,到房管、国土部门验证或先行办理划拨土地出让手续(出让金可待转让成交后再缴纳),并出具符合权证过户条件的证明,以确保转让成交后权证过户工作的顺利进行。如权证已由银行抵押的,出具证明后抵押的解除工作按下述第六条操作。
    二、会办通过公开转让方案。
    三、实施公开转让。成交当日买受人与中介机构签订《成交确认书》,与委托人签订《国有资产转让合同》,并按双方合同约定交付全部或部分转让价款。
    四、成交后三日内买受人与委托人签订《交割协议书》,明确移交的主体、内容、方式、期限。以受让人为主体,双方共同成立临时管理小组,负责交接过渡期内单位的管理工作和生产经营的正常开展。全部款项到帐后,委托人须在五个工作日内将经营管理权全部移交给受让人。
    五、按照转让合同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受让方将全额转让成交款(扣除委托方佣金)划入市产交所监管专户(实行拍卖的先由受让方将成交款和受让方佣金划至拍卖人帐户,五个工作日内再由拍卖人将成交款扣除委托方佣金后划入产交所,并附委托方支付佣金的情况说明),同时委托方和受让方携带公开转让会办意见书、中介机构成交确认书等有关材料,办理鉴证手续,出具《鉴证报告书》。
    六、对于转让单位已抵押给银行的房、地权证,如抵押权证所对应的债务已包括在转让标的范围内的,应由买受人先行清偿债务后解除抵押;如抵押权证所对应的债务不包括在转让标的范围内的,则由委托人先行清偿债务后负责解除抵押(清偿费用经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后,从产交所返回给委托人,转让成交款扣除佣金和上述费用后的余额应由产交所冻结)。
    七、新企业进行工商登记。
    八、委托人协助买受人办理权证过户手续。
    九、委托人和受让人完成企业经营管理权的移交工作。
    十、职工安置、审计评估、办理权证等改制成本所发生或预估的相关费用,经有关部门审核后(职工安置费用由劳动社保部门负责审核,审计评估费用由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办理权证费用由国土、房管部门负责审核),从产交所直接划给委托人,余额部分划入财政局国有资产专户。
    十一、主管部门将全套材料报市改制办、市档案局备案。
    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公开转让中职工劳动关系处置程序及有关办法
    一、单位公开转让方案会办通过后,向职工下发《分流安置意向书》,《分流安置意向书》中按政策明确三种选择方式:一是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简称协保);二是解除劳动合同;三是要求进入转让后企业。
    二、根据职工按政策选择的劳动关系处置意向,对符合前条一、二种方式的人员先行处置劳动关系。有关费用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定后,先由主管部门垫付,垫付有困难的可在本系统国有资产转让上交收入中统筹解决。
    三、单位公开转让后,企业应当成立以受让方为主的共管小组,在交接过渡期间负责对过渡期内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依法支付工资(或生活费)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及负责处理企业的一切日常工作,其费用由受让方受让的企业承担。
    四、组织公开转让。
    五、由公开转让后单位与选择进入转让后单位的职工,根据公开转让协议和苏府办[2003)76号文件第三条第5项规定,双向选择处置职工劳动关系。
    六、生产经营不能中断的企业,必须保持职工基本队伍的稳定,以确保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对此,职工安置方式的确定,可先由职工选择,然后待新企业正式注册后由出让方正式处置劳动关系,办理有关手续,支付有关费用。新企业处置劳动关系时,委托方应继续负责搞好组织协调工作,确保安置工作平稳进行。
    七、核定职工安置费、“协保”费时需提交的材料:
    (一)会办意见书
    (二)企业公开转让方案及职工劳动关系处置方案
    (三)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完善说明
    (四)职工名册
    1、协保名册:(1)有符合享受生活补贴条件的人员;(2)不符合享受生活补贴条件的人员
    2、转让前解除劳动合同职工名册
    3、要求进入转让后企业职工名册
    (五)职工本人意向书
    (六)单位办理“协保”申请
    (七)关于剥离职工安置费用请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