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我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求职登记管理




颁布机关:郑州市  
颁布时间:2004-5-25  
文号:郑劳社〔2004〕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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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统一规范我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求职登记服务工作,及时准确了解和掌握农村劳动力资源、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和就业及其工资性收入等情况,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村劳动力资源统计

    各县(市)、区及所辖各乡(镇)、村所有年龄在16至55周岁之间的农村人口(女性年龄在16至50周岁),统称为农村劳动力资源。农村富余劳动力是农村劳动力资源中一部分可转移就业的资源。农村劳动力资源情况的调查工作,应在6月底前完成。

二、农村劳动力求职登记人员统计

    农村劳动力求职登记人员是指农村富余劳动力中有转移就业愿望,并通过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管理服务或劳动保障事务管理机构填写《农村劳动力求职人员个人登记表》,办理相关手续的人员。此项统计由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根据择业情况进行分类汇总,按月上报。

三、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人员的统计

    凡在自家责任田以外的第一产业从事或承包种植、养殖、加工业,并且有稳定收入的人员;向非农产业转移后,从事第二、第三产业,其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人员;在当地或异地经商人员;以上三类人员均视为实现转移就业人员。各乡(镇)应及时把转移就业人员基本情况输入信息网络系统,每月月底前上报。

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前引导性培训

    引导性培训是由各乡(镇)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机构负责,对农村劳动力进行的以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城市生活、交通安全等基本常识为主要内容的培训。培训合格人员由县(市)、区以上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发放市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印制的《农村劳动力就业前培训证书》。凡已转移就业人员均视为进行过就业前引导性培训。9月底前完成就业前引导性培训工作目标任务。

五、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职业技能培训

    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职业技能培训是指由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根据转移就业求职人员的求职意向、专业分类通过技工学校、职业学校、劳动就业训练中心等各类职业培训机构进行的以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专业理论和实际操作为主要内容的定向培训。经培训合格的人员,由职业培训机构发放《职业技能培训结业证书》。

六、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技能培训的统计

    对参加过上述培训的人员(包括短期1-6个月和经过教育系统的职业中专、农业系统培训过的农业科研人员)均作为技能培训人员统计。技能培训人员统计工作实行月报制度,11月底前完成工作目标任务。

七、各县(市)区、乡(镇)要指定专人负责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统计工作,做到准确、及时,不得虚报、瞒报或漏报。

八、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统计工作年终进行考核,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对没有按时完成统计任务及工作质量较差的,予以通报批评。

 

 

                                     二ОО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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