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欠费企业职工退休计发待遇有关问题的批复
关于欠费企业职工退休计发待遇有关问题的批复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鲁劳社发[2000]85号
淄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淄劳社险函[2000]2号)收悉。经研究,并请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为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欠费企业职工退休手续前,必须将企业欠费情况以及相关政策告知职工本人,并严格执行《》的有关规定,强制欠费单位补缴欠费,对做工作后仍不补缴的,在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核定养老金后,为加强养老保险制度管理,体现退休政策的严肃性,已退休人员在职期间的欠费不能再予以补缴。
二、欠缴养老保险费的企业职工办理退休时,职工本人要写出书面申请,并在个人帐户单上签字,与职工退休审批表一并存入职工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