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管理办法
(一九九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并劳险司综字[1998]32号
    お
    根据劳社部发[1998]8号《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管理和再就业服务中心建 设有关问题的通知》、省委省政府晋发[1998]40号《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 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和太原市委市政府 并发[1998]14号《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太原市人民政府并政发[1998]54号《关于实施再就业工程若干政策的通知》的有关规 定精神,为切实做好下岗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工作,保障下岗职工退休后的 基本生活,解决其后顾之忧,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1、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由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以全市上年社会平均工资 的60%为基数,按照20%的比例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98年度每人每月缴纳60元)。下岗职工缴 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再就业资金中支出(由省、市财政部门按月划转)。
    2、企业建立了再就业服务中心后,应携带进入本中心《下岗职工花名册》和经劳动、财政 部门批准的《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社会保险费使用审批表》,填写《职工增减花名表 》到市劳动保险公司综合科办理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参加社会保险登记注册手续后,在原企 业的业务专管员处办理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欠费企业须 按现行规定补缴个人缴费部分),同时按下岗职工的个人缴费工资相应核减企业的缴费工资 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