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统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
 (1999年1月28日)
    并劳险发[1999]10号オ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太原市人民政府并政发【1998】104号《太原市统一城 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做好全市建立统一的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实施办法》的适用范围
    太原市行政区域内六区的城镇各类企业、四县(市)所在地的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 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 份有限公司、其它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企业化管理 的事业单位。职工包括原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工人、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私营企业及 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以及企业使用的农民合同制工、农民轮换工、临时工等。
    二、企业、职工缴费基数和比例
    1、从1999年1月1日起,企业按上年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 数。企业职工工资总额低于本企业全部职工缴费工资之和的,以全部职工缴费工资之和作为 缴费基数。企业缴费比例为23%。
    2、职工缴费基数为上年度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收入。新参加工作人员、军队复员转业 人员、调入本企业人员当年缴费工资以本人进入本企业第一个月的工资收入为基数。职工本 人工资收入超过全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按全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 0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全市上年职工月平均 工资的6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目前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5%,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 最终达到8%。
    3、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可根据本人实际收入,在全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100%、150%、200%、300%五个档次范围内,自选一档作为本人缴费工资 基数,按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个体经济组织雇员按全市统一的职工个 人缴费比例缴纳,其余部分由雇主缴纳。
    4、企业和职工的缴费工资基数每年核定一次。缴费工资总额的核定以国家统计局《关 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统计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