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解困与再就业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关于印发

  
 
[正文]各县(市、区)解困与再就业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市直有关委、 局、办(公司),市、行业再就业指导中心,市属国有企业: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 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根据中共中 央、国务院(中发[1998]10号),省委、省政府(晋发[1998]40 号)及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六部委局(劳社部发[1998]8 号)文件规定,我们制定了《太原市关于加强国有企业再就业 服务中心建设的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太原市关于加强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的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 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 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中发[1998]10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 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 实施意见》(晋发[1998]40号)及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六部委、局 (劳社部发(1998]8号)文件规定,为加强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建 设,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有效实施,现结合我 市实际制定太原市关于加强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的实施办法。

 一、国有企业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基本要求
 1.再就业服务中心必须建在企业。各级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 部门、经委、企业的主管部门应根据中央10号文件规定,制订再就业 服务中心组建计划,负责督促和指导有下岗职工的国有企业建立再 就业服务中心,确保所有国有企业下岗职工都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 领到基本生活费。
 2.有下岗职工的国有企业都应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企业不建 再就业服务中心不得安排职工下岗;下岗职工不进再就业服务中心 不发“下岗职工证明”,不予领取基本生活费,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3.国有企业已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没有组织本企业下岗职工 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财政部门一律不予拨付经费。
オ4.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人员配备:特大型企业一般为7一 10人;国有大中型企业一般为5——7人;其他企业一般为3——5 人。企业领导班子中必须有一名主要领导负责再就业服务中心工 作。
  二、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主要职责
 1.接受市、县(市)区、行业再就业指导中心的业务指导,负责本 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及管理、服务。
 2.负责与下岗职工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
 3.负责为本企业下岗职工领取、发放“下岗职工证明”。
オ4.负责为本企业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缴纳养老、失业、医 疗(或接规定报销医疗费)等社会保险费用及结算上报。
オ5.为本企业下岗职工提供岗位需求信息,进行就业指导,组织 下岗职工开展职业培训、劳务输出,引导、帮助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
 6.为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下岗职工办理退休手续。
 7.负责专项经费的申请、落实、管理、使用工作。
 8.负责本企业下岗职工建档建卡,并将下岗职工的变动情况按 月报告上级再就业指导中心。协同驻地街道办事处再就业服务工作 站做好再就业工作。
  三、国有企业安排职工下岗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范围、期限、 程序和具体步骤
 1.范围: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的正式职工 (不含从农村招收的临时合同工),以及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 作且合同期未满的合同制职工中,因企业生产经营等原因而下岗,但 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没有在社会上找到其它工作的人员。
 对进入法定破产程序的企业职工,可与行业、各县(市)区再就业 指导中心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行业未建立再就业指导 中心的,可与市再就业指导中心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
 2.期限: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协议期限,原则上不 超过三年;三年期满仍未再就业的,应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接规 定享受失业保险或社会救济。
  3.程序:市属及市属以下国有企业,凡是有下岗职工的,安排职 工下岗的程序应按照《太原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管理试行办法》(并 解再办发[1998]3号)的要求进行,下岗职工进入中心具体步骤是:
 (l)制定方案、征求意见。在企业领导集体研究的基础上,至少 提前十五日拿出职工下岗及再就业方案,内容主要包括:拟安排下岗 的人数、实施步骤、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及促进再就业的措施,并征 求工会或职代会的意见。
  (2)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有下岗职工的国有企业都要建立再 就业服务中心,其中小型企业一次性下岗职工未超过100人的,可指 定劳资部门代管。企业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需报主管部门批准,报 同级劳动部门备案,同时要抄报主管委。
 (3)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由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 与下岗职工双方签订协议,协议内容应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 务,并对与企业存有欠工资、医疗费、集资款等债权债务关系的下岗 职工,在协议中明确,债权债务关系不因职工下岗或劳动关系变更而 改变。协议书一式三份,再就业服务中心和下岗职工各一份,劳动部 门备案一份。
 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应与已离开劳动岗位,但尚未与企业解除 劳动关系的人员,协商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并藉此变更 劳动合同,替代劳动合同中的相关内容,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对协 商不一致、又不愿进中心的,可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オ(4)填写《下岗职工登记表》。由企业填写《下岗职工登记表》,内 容包括:职工基本情况、企业工会或职代会意见,并附《下岗职工花名 册》,报送企业主管部门核实,报劳动部门认定、备案,同时抄报主管 委。
  (5)领取、发放“下岗职工证明”。对签订了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 业协议并进入中心的下岗职工,按《太原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管理试 行办法》的规定,由再就业服务中心统一到市劳动部门委托的市再就 业指导中心领取“下岗职工证明”,并由再就业服务中心向下岗职工 发放。下岗职工凭“下岗职工证明”领取基本生活费,享受有关政策 规定的服务和待遇。
 《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及《下岗职工登记表》由市劳动部 门统一印制。
 四、再就业服务中心经费的来源、使用和管理
 1.经费来源与筹集标准
 (l)经费来源
 再就业服务中心用于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及缴纳社会保险等 费用,原则上采取“三三制”的办法解决,即同级财政预算安排三分之 一,企业负担三分之一,社会筹集(包括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三分 之一。 国有独资盈利企业和国有参股、控股企业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 活的资金,由本企业负担,并拨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专户。 承担资金确有困难的特困企业,经企业主管部门核实,报同级解 困与再就业工作领导组审定后,由财政部门给予补助。 破产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金和资产评估所得的下岗 职工安置费,按照本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按规定一次性拨付 到与破产企业职工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的再就业指导中 心统筹使用。
 (2)经费筹集标准
 ①基本生活费,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第一年80%,第二 年77%,第三年74%。
 ②应缴纳的养老、医疗(或按规定报销医疗费用)、失业保险费 用,以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养 老保险20%、医疗保险10%、失业保险2%。
オア圩业转岗培训费,人均150元。
  ④职业介绍补费,人均50元。
 2.资金使用
 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资金主要用于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缴 纳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转业转岗培训费及职业介绍补助费,不能 用于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办公经费和工作人员经费。
オ3.资金的拨付程序
 (1)基本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费拨付程序
 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根据进入中心的下岗职工实际人数按月提 出申请报告,并附企业自筹资金到位证明(资金进帐单),填写《企业 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社会保险费使用审批表》,报同级劳动部门商 财政部门研究提出意见,由财政部门统一拨付。从申请报告上报之 日起10日内,同级财政部门将财政承担和社会筹集的基本生活费、 医疗费(按规定报销医疗费用)部分,按月拨付到企业再就业服务中 心;将企业下岗职工缴纳的养老、失业保险费直接拨付给社会保险经 办机构。
 (2)转业转岗培训费和职业介绍补助费拨付程序
 同级财政部门根据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实际人数, 按转业转岗培训费和职业介绍补助费筹集标准,将财政承担(包括承 担特困企业部分)和社会筹集部分统一拨付到市、县(市)区再就业指 导中心专户,由市、县(市)区再就业指导中心进行统一管理使用。其 拨付程序为:
 ①转业转岗培训费
 由承担下岗职工培训的转业转岗培训点(站)按照培训人数、期 限、内容和资金使用等情况向市或县(市)区再就业指导中心提出用 款申请,并填报《下岗职工转业转岗培训费使用审批表》,由市或县 (市)区再就业指导中心统一拨付到培训单位。企业应承担的资金部 分,由再就业服务中心直接拨付到培训单位。
 ②职业介绍补助费
 职业介绍机构享受安置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职业介绍补助费,应 提供“下岗职工证明”和经劳动行政部门鉴证的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劳 动合同,填报《职业介绍补助费使用审批表》,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由 市、县(市)区劳动部门审核批准后统一拨付。企业应承担的资金部 分,由再就业服务中心直接拨付到职业介绍机构。
 4.资金管理
 (l)市、县(市)区、行业、企业再就业指导(服务)中心设立专用资 金帐户,建立专项科目核算,做到帐目清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资金 要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2)企业筹集资金部分须按季度进行筹集,并于季初三日内一次 性拨付到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
 (3)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资金使用会计报表制度。企业再就业 服务中心按月(月后三日内)进行填报。其中,市属企业报行业再就 业指导中心汇总报市再就业指导中心;县(市)区属企业报同级劳动、 财政部门和再就业指导中心,由各县(市)区再就业指导中心报市再 就业指导中心。
 市再就业指导中心按月(月后七日内)统一汇总后报市劳动部门 和财政部门。
 (4)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资金使用要接受同级劳动和财政部 门的监督检查。
 (5)再就业服务(指导)中心的经费免征各种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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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就业服务中心通过组织下岗职工参加各类转业转岗培训,开 展职业指导,引导下岗职工转变择业观念,提高下岗职工的求职竞争 能力,按照个人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积极 开辟多种分流安置渠道,妥善安置下岗职工。
 下岗职工和吸纳下岗职工的企业,凭“下岗职工证明”享受太原 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再就业工程若干政策的通知》规定的有关优惠 政策。
 六、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的解除和终止。
  1.按照有关劳动法规及政策规定,对在协议期限内,无正当理由 2——3次不接受安置就业的下岗职工,解除协议,通知原企业解除劳 动合同,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或社会救济。
  2.协议期限届满,协议终结,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或社会救济。
 3.下岗职工在协议期间,因伤、病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丧失 劳动能力的,终止协议,将下岗职工退回原企业。
  4.对符合退休规定并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下岗职工,终止协议o
 5.下岗职工在协议期内,被其他用人单位招聘或自谋职业,即解 除协议,劳动合同相应解除。
 6.下岗职工在协议期间被判刑、劳教的,解除协议,与原企业解 除劳动合同。
 上述各项协议的解除或终止,必须报各县(市)区、行业再就业指 导中心备案,并在当月向市再就业指导中心交回“下岗职工证明”,由 市再就业指导中心统一核销。
 七、全市要建立市、县(市)区、行业再就业指导中心,负责做好指 导、协调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工作及有关业务统计汇总上报,实施 动态管理和监测;指导、帮助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组织开展职业培 训、劳务输出、创办生产自救基地和再就业服务载体;对国有企业再 就业服务中心专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核监督,并接月逐级书面报 告市解困与再就业工作领导组办公室。
 八、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太原市再就业工程领导组办公 室并再就业办(1997)l号《关于印发<太原市再就业服务中心实施方 案〉和〈太原市再就业服务中心实施细则>的通知》与本办法有抵触 的,按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由太原市解困与再就业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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