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市社会保险费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 
为合理确定社会保险费缴纳和社会保险待遇计发基准数,有效发挥其对社会保险缴费水平和待遇水平的调节作用,根据湖南省劳动保障部门、湖南省统计部门社会保险费缴纳和社会保险待遇计发基准数取值口径的有关意见,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对我市社会保险费缴纳和社会保险待遇计发基准数确定口径作适当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持社会保险费缴纳和社会保险待遇计发基准数取值口径与全省统一,从2005年起,逐步将我市的基准数取值由原来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调整为上年度全部职工平均标准,具体数额以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二、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04年全市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387元。考虑到此标准与上年度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及社会保险费缴纳和社会保险待遇计发基准数1415元有一定差距,为保持平稳衔接,作为过渡措施,市本级仍以1415元作为2005年的保险费缴纳和社会保险待遇计发基准数。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五项社会保险在实施中涉及基准数时按此执行。
三、为缓解基准数取值口径的调整对新增退休人员基础养老金水平产生的影响,市本级养老保险工作部门在核发2005年度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时,暂不核减按规定应于当年调减的过渡性调节金,并计入基本养老保险金中。
二00五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