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本市的城镇户籍职工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有
  
                      (珠社保〔2003〕100号)  
 各科室、办事处、办事窗口:
    我市今年2月1日起实施《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后,身份确定为非本市的城镇户籍的职工,在与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要求把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到户籍所在地的,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实施《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时确定为非本市的城镇职工,与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要求将养老、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回户籍所在地的,由中心向对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联系函,同时一次性结算实施《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前的失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在对方回函同意接收养老、失业保险关系后,在转移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同时,将其在实施《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后未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实际缴费年限按规定转移失业保险关系;如果对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只同意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同意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在征得职工同意的情况下,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并终止该职工在我市的社会保险关系。
    二、非本市的城镇职工符合在我市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并要求在我市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不得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转移养老保险关系;职工要求回户籍所在地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在转移失业保险待遇的同时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并一次性结算实施《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前的失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终止该职工在我市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办法和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相同。
    特此通知。
  
                                  二ОО三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