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市综合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待遇


中劳社[2005]118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试行办法》(中府〔1998〕104号)有关规定,经十二届15次市府常务会议讨论同意,决定调整我市综合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待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内容
    ㈠调整综合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综合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由1000元、1250元分别调整为1200元、1500元。
    ㈡调整单位缴费为个人帐户按年龄段划入比例。各年龄段划入比例均降低0.5%,即35周岁(含35周岁)以下的按缴费基数1.0%划入;35周岁以上至45周岁(含45周岁)以下的按缴费基数2.0%划入;45周岁以上至退休前的按缴费基数3.5%划入;退休后按缴费基数6.5%划入。
    ㈢调整综合基本医疗保险年度住院支付限额。年度住院支付限额原为38400元的,调整为40000元;年度支付限额原为48000元的,调整为50000元。

二、实施时间
    ㈠自2006年1月1日起,按调整后的缴费基数征收综合基本医疗保险费。
    ㈡自2006年2月1日起,单位缴费为个人帐户按年龄段划入比例和年度住院支付限额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