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


 
( 2003年5月29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中府办〔2003〕50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逐步提高参保人的医保待遇,保障参保人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市政府《关于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府〔2002〕60 号)精神,经研究,现就调整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待遇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自付比例

保留起付额标准不变,参保人住院医保费用超起付额以上部分由按费用段分段自付方式调整为按一个自付比例自付,具体为:

(一)综合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住院费用中属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费用,起付额以上部分,在职参保人,统筹基金支付90 % ,个人自付10 % ;退休参保人,统筹基金支付93 % ,个人自付7 %。

(二)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住院费用中属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费用,起付额以上部分,统筹基金支付85 % ,个人自付15%

二、调整医保乙类药品自费比例

《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2002年版)中“乙类目录”药品自费比例由20 % 调整为10 %。

一、           本通知自2003 年7 月1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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