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中山市住院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有关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全市社会保障工作会议精神,为确保《中山市住院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中府[2001]109号)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报参保程序
1、凡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单位,在今年12月份申报养老、失业、工伤保险时,必须同时向地税部门申报参加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缴纳住院基本医疗保险费。
2、参保单位应按要求迅速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金穗社保卡制卡资料,保证按时制卡和被保险人能于明年1月持卡享受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费用缴纳规定
1、住院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统一按市确定的年度缴费工资基数的2%缴纳,2001—2002社保年度缴费工资基数为800元/月,缴费额为每人每月16元。
2、参保前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并按月领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被保险人,以上年度退休人员平均医疗统筹基金支付水平为标准,一次性补缴15年住院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享受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待遇,2001—2002社保年度补缴标准为1200元/年,一次性补缴15年为18000元。
3、参保后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并按月领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而住院基本医疗保险连续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被保险人,按上年度退休人员平均医疗统筹基金支付水平为标准,一次性补缴相差年限的住院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后,享受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4、用人单位和被保险人确认应被缴退休住保费用后,用人单位的经办人员需到市社会保险经办部门领取《住保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基金明细表》一式两份,按表格规定填写有关资料并经核准后,用人单位到地税局缴交费用。
三、有关业务衔接
已按《中山市住院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中府[2000] 50号参保的单位和被保险人,2001年10月至11月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从2001年12月1日《中山市住院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实施时起,原有关规定同时废止,被保险人住院所发生的就医费用按新《规定》的有关办法进行结算,原使用的磁条卡改用金穗社保卡。
四、住院登记和结算
1、2002年1月1日已领取金穗社保卡的被保险人,如因病住院,凭金穗社保卡办理住院手续并进行费用结算。
2、未领取金穗社保卡的被保险人,需在入院的次日通知当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社保经办机构主管人员到所属约定医疗机构登记有关资料,被保险人出院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结算手续。
五、其他规定
1、参加医疗保险单位只能选择一种形式参保,即全员参加综合医疗保险或全员参加住院基本医疗保险。
2、已参加综合医疗保险的单位,不能转为参加住院住院基本医疗保险。
3、被保险人因变更工作单位,经核准随新单位参加该单位所选择的医疗保险险种。
4、本通知未提及内容,按市政府《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及实施细则、《关于调整我市社会医疗保险部份待遇支付办法的通知》和其他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