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用人单位实行欠薪报告规定
 
( 2003年6月25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劳社〔2003〕100号)
 
第一条 为维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减少用人单位拖欠工资行为的发生,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类企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欠薪行为是指用人单位违反国家有关工资支付规定,无正当理由逾期(约定时间)未能足额支付工资的行为。
第四条 工资每月至少支付一次。
第五条 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延期不超过15天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不属欠薪行为。
第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支付上资日期,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临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
第七条 凡发生逾期支付工资情况的用人单位必须每月向辖区劳动保障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情况、理由和解决办法、时间,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用人单位支付当月工资的工资表,要求有劳动者签名;
(二)用人单位支付上资的当月汇总表。
每月工资支付情况报告期限为次月10 日前,在恢复正常发放工资次月停止报告。
第八条 欠薪用人单位在提交欠薪报告的同时,应主动与本单位工会或全体职工协商并提出解决办法。
第九条 任何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欠薪行为有权举报和控告。
第十条 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及时向劳动保障部门报告:
(一)未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额和支付时间支付工资报酬的;
(二)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拒不支付或不足额支付加班加点工资的;
(四)用人单位因拖欠工资企图转移财产,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故意回避、逃匿的;
(五)发生其他可能影响劳动者工资支付情形的。
第十一条 对未按规定报告欠薪情况的用人单位,一经发现,除责成补办欠薪报告外,一年之内,均需每月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工资发放情况。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处理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情况进行监察执法时,企业法人代表或者负责人有责任如实反映情况,回答提出的问题,并提供必要的书面材料。
用人单位采取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毁灭证据以及拒绝提供资料等手段阻挠、抗拒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的,或者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视其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