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青劳社[2004]59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劳险[2004]44号  
各生育保险协议医疗服务机构、市内各区办: 
为认真贯彻《关于生育保险医疗费实行单病种最高限额结算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劳社[2004]59号),现就实施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4年9月1日后住院或在门诊就诊的职工所发生的生育诊疗费,均按照青劳社[2004]5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结算。 
二、新结算办法实行以后,生育保险协议医疗服务机构对符合青劳社[2004]59号文件规定的诊疗费,按月与市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结算。凡是符合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和《生育保险特殊需要诊疗项目目录》范围的诊疗费,各单病种诊疗费合计额低于限额标准90%的,据实拨付,达到或超过限额结算标准90%的,按照限额标准拨付。 
生育保险协议医疗服务机构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需结算人员的诊疗费填制《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诊疗费结算单》和《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诊疗费结算汇总表》,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附《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计划生育手术证明信》,报市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结算。生育诊疗费通过网上银行方式拨付,各协议医疗服务机构应提供其在市内四区工商银行开设的帐户名称及帐号。 
8月31日以前已住院或在门诊就诊所发生的生育诊疗费仍按原统筹范围和支付标准与各区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结算。 
三、鉴于中晚期妊娠检查病种的特殊性,职工进行中晚期妊娠检查发生的诊疗费实行即时结算,医疗机构将每个职工上月进行中晚期妊娠检查发生的诊疗费计算合计额,汇制《诊疗费结算汇总表》,于每月10日前报市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结算。对8月31日前已进入中晚期妊娠检查的,仍按原规定结算。 
四、根据青劳社[2004]59号文件规定,各生育保险协议医疗服务机构必须实现微机联网和网上确认、网上结算,同时上传诊疗费用明细。如未按期联网,则不予结算。 
五、各生育保险协议医疗服务机构应根据生育保险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具体管理办法,加强生育保险内部管理和生育保险业务培训。在参保职工就诊、入院、结算诊疗费时,应严格审验其《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卡》、《青岛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证》(简称“一卡一证一册”),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应审验并留存其单位出具的《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计划生育手术证明信》,并通过刷卡确认生育保险资格后,才能通过网络上传信息及结算。职工就诊时未出示“一卡一证一册”、实行计划生育手术时未出具《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计划生育手术证明信》或在非本人选定的生育保险协议医疗机构进行中晚期妊娠检查所发生的诊疗费,不得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六、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验合格的生育保险医疗服务机构,由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办公室与其签订《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协议书》,并对其按照双方协议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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