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业人员商业综合保险

 

青劳社〔2001〕150号  
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劳动)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十五"期间促进城镇就业工作的意见》(青发〔2001〕2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业人员商业综合保险补贴申报拨付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加保险的范围和条件 
凡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以下简称"劳动组织")的从业人员,与劳动组织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不少于一年(含1年)的均可参加商业综合保险。 
  二、保险项目及金额 
商业综合保险包括:个人人身意外伤害及工作过程中造成的第三者人身意外伤害和财产损失险。保险费以劳动组织从业人员为投保单位,保险金额为每人每年人民币5万元。 
  三、保险费及补贴标准 
保险费按年度计算,每人每年人民币48元,所需费用由市促进就业资金和被保险人各支付50%。 
  四、保险费补贴及保险办理程序 
  (一)街道劳动保险服务中心(街道劳动管理所,下同)负责劳动组织从业人员商业综合保险费补贴的申报工作,负责填写《青岛市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商业综合保险补贴审批表》,于安置人员次月5日前报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并提报以下材料: 
  1、《青岛市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 
  2、《参加商业综合保险人员花名册》及《失业证》或《协保证》; 
  3、劳动组织与参加保险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 
 (二)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收到申报材料后,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报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由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拨付补贴。年末由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汇总补贴情况报市财政局核销。 
  (三)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收到保险补贴后,于5日内,统一为从业人员办理投保手续,并由从业人员本人在《办理商业综合保险人员登记表》上签字。 
  五、工作要求 
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要做好参保人员的资格认定工作,如实填报审批表,提报有关材料,及时为从业人员办理投保的有关手续,配合保险公司做好事故的现场查勘及索赔等事宜。各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要认真做好有关资料的审查、审核,对参保人员的资格、条件认真把关。对弄虚作假,冒领、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除追交全部资金外,并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本《通知》适用于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其他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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