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退养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有关
青劳社[2003]9号  
市内四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资产经营公司(企业集团),各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各“45号文件”试点企业: 
为进一步做好中心内下岗、退养人员以及“45号文件”试点企业退养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3年1月份起,各企业中心内下岗、退养人员保障费由所在资产经营公司(企业集团)负责集中申报。每月初,企业持填报的《青岛市下岗职工保障费用审批表》、上月企业的财务报表、保障费发放花名册、保险缴费单据、保障费进帐单等有关资料报资产经营公司(企业集团)进行审查;审查无误后,由资产经营公司(企业集团)负责集中汇总填制《青岛市下岗职工保障费审批汇总表》(附表1)和《青岛市下岗职工保障费审批明细表》(附表2),连同企业填报的《青岛市下岗职工保障费用审批表》,于每月9-10日报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市财政部门将保障费拨付到资产经营公司(企业集团)。各资产经营公司(企业集团)收到拨款后,应及时拨付企业或直接发到职工个人,并按规定为其代缴社会保险费。其中,企业负担部分应先期筹集到位。 
市内四区属企业仍按原规定程序核拨保障费。 
二、从2003年1月份起,实行“45号文件”试点的企业中,已按青劳社[2002]198号文件规定办理退养安置人员的保障费,由资产经营公司(企业集团)负责集中审查汇总后,每月9-10日,持《青岛市45号文件试点单位退养职工保障费审批汇总表》(附表3)和所属单位基层申报表,报市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市财政部门将保障费拨付到资产经营公司(企业集团)。 
三、各资产经营公司(企业集团)应切实加强对本行业所属企业中心内下岗、协保、退养人员及“45号文件”试点企业退养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各资产经营公司(企业集团)可根据本行业的实际情况,成立相关的管理服务机构(组织),所需管理服务人员可招用本行业内的大龄下岗、协保人员,人数由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根据其工作量大小进行核定(原则上不超过15人),人员经费按过渡性就业岗位的报酬标准,每季度给予适当补助。其他工作经费由各资产经营公司(企业集团)自筹解决。 
四、各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应进一步强化对下岗、退养人员保障费的管理,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落实保障费“三三制”的筹集原则,对因企业生产经营等原因发生变化的,及时予以调整。各资产经营公司(企业集团)也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所属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工作,下岗退养人员的保障费要做到专款专用,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附件:⒈《青岛市下岗退养职工保障费审批汇总表》 
⒉《青岛市下岗退养职工保障费审批明细表》 
⒊《青岛市45号文件试点单位退养职工保障费审批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