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青政发[2003]78号文件有关劳动保障问题处


青劳社[2004]41号  
各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执行《关于调整简化入市落户条件和办理程序的通知》(青政发[2003]78号),切实维护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现对按青政发[2003]78号文件规定落户人员有关劳动保障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关于入市落户高级技师、技师和高级技工劳动关系变更和就业手续办理问题 
高级技师、技师和高级技工办理入市落户后,用人单位应与其重新签订或变更劳动合同,并持以下材料到市就业服务机构或单位所在区(市)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备案手续:⑴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⑵《招用人员登记表》及《招用人员劳动合同鉴证花名册》;⑶被招用人员的学历证明、《职业资格证书》等;⑷被招用人员的户口簿;⑸对招用原为农民合同制工人,用人单位应持原招用农民合同制人员《招用人员登记表》。用人单位应将加盖就业备案专用章的《招用人员登记表》《招用人员、劳动合同花名册》装入职工档案。入市落户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按城镇职工有关规定办理。 
二、关于进市落户的原失业人员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问题 
按青政发[2003]78号文件办理进市落户的人员及其随迁的家属,在原户籍地为失业人员的,由本人携带进市落户的户口证明到市就业服务中心申请开具调档证明,并到原籍提取档案。提取档案后,持档案到市就业服务中心办理档案转移手续,由市就业服务中心开具档案转移函。其中,原有工作记录的失业人员到户口所在区就业服务中心进行失业登记,无工作记录的失业人员到户口所在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进行失业登记。其在异地已建立的养老保险关系按以下办法办理转移: 
(一)落户本市后被用人单位招用并按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的,应将其在异地建立的养老保险关系按规定转入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其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二)落户本市后未被用人单位招用的,在失业或自谋职业期间可按城镇自由职业者参保政策,在其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参加养老和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后,按规定转移其养老保险关系。 
(三)虽已落户本市但没有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的,不得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2004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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