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岛市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城镇劳动者
青劳社[2000]143号  
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劳动)局、各企业主管部门(公司),市直有关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实施《青岛市劳动用工管理条例》,现将《青岛市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城镇劳动者录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从2000年8月1日起施行。 
二○○○年七月二十日 
青岛市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城镇劳动者录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保护城镇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青岛市劳动用工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城镇劳动者,可以在全市范围内求职择业。其户籍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用人单位招用城镇劳动者后,应自招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市或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录用手续,并与劳动者协商签订劳动合同;协商不成的,应于七日内到原录用机构撤销录用手续。 
第四条 招收录用手续作为订立劳动合同、办理劳动合同鉴证、社会保险等手续的依据。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为招用的本市城镇劳动者办理招收录用手续,应携带以下证件和资料: 
㈠《青岛市劳动用工登记证》; 
㈡招用简章; 
㈢招用人员登记表; 
㈣招用职工劳动合同鉴证花名册; 
㈤被录用人员的有关证件,包括: 
1、属国家准入控制工种的,应持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2、青岛市城镇劳动者失业证; 
3、市有关部门核发的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介绍信、学历证书等有效证件。 
第六条 用人单位凭招用职工劳动合同鉴证花名册、《失业证》,提取被录用人员档案。"招用职工登记表"归入个人档案。 
第七条 用人单位未按本办法办理录用手续的,按《青岛市劳动用工管理条例》规定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