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备案办法


青劳社[2004]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依法保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动合同备案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审查劳动合同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一项免费服务措施。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变更、续订劳动合同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备案。 
第三条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劳动合同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劳动合同管理部门)应配备专门人员负责劳动合同备案工作。 
第四条 用人单位为新招人员办理就业备案手续后,应到劳动合同管理部门办理劳动合同备案手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变更或续订劳动合同的,可直接到劳动合同管理部门办理劳动合同备案手续。其中驻市内四区的用人单位到市或区劳动合同管理部门办理,驻五市三区的用人单位到所在区(市)劳动合同管理部门办理。 
市、区(市)劳动合同管理部门办理劳动合同备案,原则上应进入劳动力市场实行窗口式服务,保证用人单位就近办理就业备案与劳动合同备案。 
第五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的第一个工作日之前与其订立劳动合同后,应在十日内办理就业备案和劳动合同备案手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变更或续订劳动合同的,应自变更协议或劳动合同续订之日起十日内办理劳动合同备案手续。 
第六条 用人单位办理劳动合同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㈠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应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其中,是法人单位的,应同时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不是法人单位的,应同时提供其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授权委托书; 
㈡招用人员就业备案、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一式四份)及劳动合同文本; 
㈢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十日内被新用人单位接收的,应持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 
㈣企业合并、分立、兼并、合资、合作及改制等过程中职工集体转移工作单位的,应持相关文件或证明。 
㈤变更劳动合同的,应持原招用人员就业备案、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劳动合同变更(续订)花名册(一式两份)、劳动合同变更协议; 
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持原招用人员就业备案、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劳动合同变更(续订)花名册(一式两份)和续订的劳动合同文本; 
第七条 劳动合同管理部门进行劳动合同备案时,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㈠双方当事人是否具备订立劳动合同的资格; 
㈡劳动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㈢劳动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双方责任、权利、义务是否明确; 
㈣中外文劳动合同文本是否一致。 
第八条 劳动合同管理部门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文本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通过网络查验用人单位办理就业备案手续人员名单,按规定为其办理劳动合同备案手续,工作人员在招用人员就业备案、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上盖个人专章并加盖劳动合同备案专用章,注明备案日期。 
第九条 变更或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管理部门对变更协议、劳动合同续订文本审查合格后,由工作人员在劳动合同变更(续订)花名册上盖个人专章并加盖劳动合同备案专用章,注明备案日期。 
第十条 劳动合同管理部门为用人单位办理劳动合同备案手续的同时,应将劳动合同订立(或变更、续订)时间、劳动合同期限、岗位(工种)、工资等信息录入微机。 
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备案后,用人单位应在五日内将劳动合同送交劳动者保存一份,并由劳动者本人签收。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管理部门在进行劳动合同备案时,发现劳动合同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应当指导用人单位修改或重新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管理部门进行劳动合同备案应即时受理,三日内办结。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备案为无偿服务,劳动合同管理部门不得借机向用人单位收费,劳动合同鉴证费同时取消。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4年9月1日起实施,《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劳动合同鉴证和备案办法〉的通知》(青劳社[2000]15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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