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微机化管理的通知
青劳社[2004]57号  
各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资产经营公司(企业集团)、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劳动合同管理,提高劳动合同管理水平,现就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办理就业备案、订立劳动合同备案、缴纳社会保险实行一体化微机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规范用工行为,实行就业备案、劳动合同备案、社会保险缴纳一体化管理 
建立就业服务、劳动合同管理、社会保险三大业务平台之间的横向连结,实现就业备案、劳动合同备案、社会保险缴纳一体化管理。从2004年9月份开始,驻市内四区用人单位新招职工办理就业备案、订立劳动合同备案、缴纳社会保险实行一体化微机管理;2005年1月份开始,驻五市三区用人单位新招职工实行一体化微机管理。 
㈠就业备案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在劳动者第一个工作日前与其订立劳动合同,并自劳动合同订立之日起十日内持劳动合同文本、《招用人员登记表》、《招用人员就业备案、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等相关材料到市或区(市)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备案手续,就业服务机构将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基本信息输入微机。 
㈡劳动合同备案 
1、用人单位按规定办理就业备案手续后,应持加盖就业备案专用章的《招用人员就业备案、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及劳动合同文本,到市或区(市)劳动合同管理部门在劳动力市场设置的专门窗口同时办理劳动合同备案手续。劳动合同管理部门通过网络查验用人单位办理就业备案手续人员名单,按规定为其办理劳动合同备案手续(劳动合同备案办法另行制定)。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应持原《招用人员就业备案、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劳动合同变更(续订)花名册》、劳动合同变更协议,在变更协议订立之日起十日内到劳动合同管理部门办理劳动合同备案手续;续订劳动合同的,应持原《招用人员就业备案、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劳动合同变更(续订)花名册》及续订劳动合同文本,在劳动合同续订之日起十日内到劳动合同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十日内被新用人单位接收的,新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订立之日起十日内持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招用人员就业备案、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及劳动合同文本直接到劳动合同管理部门办理劳动合同备案手续,劳动合同管理部门审查后为其办理劳动合同备案手续,并做出标记。 
4、劳动合同管理部门为用人单位办理劳动合同备案手续的同时,将劳动合同订立(或变更、续订)时间、劳动合同期限、岗位(工种)、工资等信息录入微机。 
㈢社会保险缴纳 
1、用人单位为新招职工办理缴纳社会保险费手续时,社会保险部门通过网络查验用人单位办理劳动合同备案手续人员名单,按规定为其办理缴纳社会保险费手续,同时将信息录入微机。 
2、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未办理就业备案手续、不为招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监察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3、已经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在申报2005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时,将劳动合同订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岗位(工种)、工资等信息一并上报,以补充完善劳动合同管理信息。2005年上半年完成劳动合同信息管理库补充完善工作。 
㈣解聘备案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社会保险部门为其办理停保手续时,应同时将信息录入微机。用人单位到就业服务机构办理解聘备案手续时,就业服务机构根据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停保信息等,按照规定程序为其办理,同时将信息录入微机。 
二、建立市、区、街三级劳动合同信息管理体系,实现劳动合同动态管理 
建立市、区、街三级劳动保障系统网络,通过纵向连接,实现信息共享,对全市劳动合同实行动态管理: 
㈠市劳动合同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劳动合同管理工作,动态掌握劳动合同订立、变更、续订、解除、终止等情况,并定期进行统计分析;针对倾向性问题提出解决的措施;指导区(市)开展劳动合同管理工作。 
㈡市内四区劳动合同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管理工作;对辖区内的 用人单位劳动合同订立、变更、续订、解除、终止等情况定期进行统计分析;指导各街道劳动保障中心开展劳动合同管理工作。 
五市三区负责本辖区内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管理工作;定期将辖区内各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管理信息报送市劳动合同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的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管理情况定期进行统计分析;研究解决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㈢街道劳动保障中心要结合“劳动合同管理年”调查摸底和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将辖区内个体、私营企业用工情况补充到劳动合同信息管理库中。 
三、加强组织协调,做好各项基础管理工作 
㈠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劳动合同微机化管理工作,按照市里的统一规划和部署,做好系统的建设工作。同时要整合内部相关的业务流程,做好系统运行的前期准备工作。 
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就业服务、劳动合同管理、社会保险一体化工作的协调、配合,完善工作流程,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转,切实发挥系统一体化管理的功效。 
㈢各资产经营公司和各用人单位要结合全市劳动合同微机化管理工作,加强劳动合同基础管理,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台帐,应用企业劳动合同管理系统软件,规范劳动合同基础管理,提高劳动合同管理水平。 
四、本通知自2004年9月1日执行,《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实施〈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劳社[2001]220号)第一条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