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理顺企业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青劳社 [2001] 190号  
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资产经营公司(企业集团)、市直企业,各用人单位: 
  为进一步理顺企业劳动关系,现就当前工作中遇到的一些问题提出以下意见,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原国有企业改制或组织结构调整后,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之日起三十日内,与职工协商变更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期限、岗位(工种)、劳动报酬及保险福利待遇等内容无变化的,可以与职工签订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的协议,也可以通过依法签订集体合同的形式确认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期限、岗位(工种)、劳动报酬及保险福待遇等内容有变化的,应当与职工协商变更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双方协商变更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成的,企业应当在七日内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未按规定办理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继续提供劳动、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关系可以解除,但应当按照《青岛市劳动用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办理。 
  二、凡在2000年12月31日前女满40周岁、男满45周岁或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满20年的原固定职工,本人提出变更或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用人单位原因没有变更或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在2001年12月31日前与其变更或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具有营业执照的非法人单位,经设立单位授权后可以与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设立单位没有明确授权的,由设立单位与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四、用人单位以劳务输出形式安排职工到另一用人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之间应当签订劳务输出协议,明确职工的工作期限、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内容、违约责任等有关内容。 
  五、7-10级工伤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签订至法定退休年龄保留养老、医疗保险关系协议的,用人单位应当按青劳社[2000]217号文件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一次性支付职工伤残就业补助金,同时终止与其工伤保险关系,其旧伤复发费用由本人自理。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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