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劳动合同管

 
青劳社[2002]26号  
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资产经营公司(企业集团)、市直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现将《劳动合同管理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望各用人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依法制订本单位劳动合同管理制度,逐步实现劳动合同管理规范化、标准化。 
二○○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劳 动 合 同 管 理 标 准 

一、总则 

㈠劳动合同管理是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对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中止、解除、续订、终止等各个环节进行管理的活动。 
  ㈡劳动合同管理的原则 
  ⒈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基本权利; 
  ⒉增强用人单位活力; 
  ⒊依法全面履行合同。 
  ㈢用人单位应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台帐》,记录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中止、解除、续订、终止等基本情况。 
  ㈣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订立劳动合同登记制度、统计分析制度,对劳动者的基本情况、实际工作年限、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等进行动态管理。 
  ㈤用人单位应指定熟悉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专职或兼职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劳动合同管理人员应参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办的劳动合同管理岗位资格培训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㈥工会和职代会要积极参与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监督本单位劳动合同履行情况,对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 
  ㈠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㈢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先行查验劳动者是否有与原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或其他与任何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 
  ㈣劳动合同应在劳动者第一个工作日之前订立。 
  ㈤劳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条款用中文书写;有外文文本的,应保证中外文合同文本一致。 
  ㈥劳动合同应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与劳动者订立。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属上级主管部门任命或聘任的,其劳动合同应与其上级主管部门订立;对经董事会选举产生的,其劳动合同应与董事会订立。 
  ㈦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强迫劳动者集资、入股,不得向劳动者收取抵押金、抵押物或者其他财物,不得扣押劳动者的有效证件。 
  ㈧订立劳动合同应明确劳动合同履行地。 
  三、劳动合同期限与内容 
  ㈠劳动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三种。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合理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㈡劳动合同内容分为法定内容和约定内容。法定内容: 
  ⒈劳动合同期限; 
  ⒉工作内容; 
  ⒊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⒋劳动纪律; 
  ⒌劳动报酬及支付方式与时间; 
  ⒍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⒎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㈢劳动合同除上述法定条款外,当事人双方还可以约定下列内容: 
  ⒈试用期; 
  ⒉津贴、补贴、福利待遇; 
  ⒊保守商业秘密的权利和义务; 
  ⒋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四、劳动合同鉴证 
  ㈠劳动合同订立后,用人单位应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合同鉴证和备案手续。 
  ㈡劳动合同鉴证时,用人单位一方应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劳动者一方应为订立合同本人,也可书面委托用人单位工会或有关人员办理。 
  ㈢劳动合同鉴证后,用人单位应在五日内将劳动合同送交劳动者保存一份,并由劳动者本人签收。 
五、劳动合同的履行 
  ㈠当事人履行劳动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㈡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用人单位资产性质或者经营方式发生变化,其主体资格未改变的,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主体资格改变的,变更后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变更或者重新订立劳动合同,变更或者重新订立的劳动合同期限不得少于原劳动合同未履行的期限。 
  ㈢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劳动者经公安机关批准改变姓名的,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劳动合同: 
  ⒈经双方协商一致的; 
  ⒉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公安、国家安全或者司法机关限制人身自由的; 
  ⒊发生不可抗力的; 
  ⒋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㈤中止履行的情形结束,仍具备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条件的,应当继续履行。 
  六、劳动合同的变更 
  ㈠变更劳动合同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㈡当事人一方提出变更劳动合同,应填写《变更劳动合同通 
知书》并送达对方,另一方应自收到《变更劳动合同通知书》之 
日起十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㈢如双方对变更劳动合同未能达成一致,拒绝变更一方应在《变更劳动合同通知书》上签字并注明原因,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如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订立变更协议,并注明协议生效日期和期限。 
  ㈣变更协议是劳动合同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变更协议应自订立之日起十日内到劳动保障部门鉴证。 
  ㈤对已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因各种原因待岗,用人单位 
应就待岗期间的工资、保险等问题与劳动者协商订立专项协议。 
  七、劳动合同的解除 
  ㈠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通知劳动者 
解除劳动合同: 
  ⒈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⒊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⒋泄露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给用人单位和国家造成损失的; 
  ⒌被依法劳动教养或追究刑事责任的。 
用人单位依据上述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在做出解除劳动 
合同决定(辞退、除名、开除)之日起五日内向劳动者送交《解 
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同时注明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理由、依 
据及需要办理的各种手续。 
  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 
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⒈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 
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⒉劳动者不能胜任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 
岗位,仍不胜任工作的; 
  ⒊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 
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 
的。 
用人单位依据上述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 
三十日向劳动者送交《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同时注明解除合 
同原因及需要办理的各种手续。 
  ㈢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 
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劳动合同,工会有权 
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 
支持和帮助。 
  ㈣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 
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在三十日期满前作出书面答复。三十日期满后用人单位未答复的,应为劳动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 
合同: 
  ⒈在试用期内; 
  ⒉用人单位以不正当手段签订劳动合同的; 
  ⒊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 
劳动的; 
  ⒋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⒌由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用人单位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 
  ⒍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集资、入股或者缴纳风险抵押性财物的; 
  ⒎用人单位拒绝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⒏用人单位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报酬的; 
  ⒐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者依据上述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在收 
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应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并签字盖章,协议书一式两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持一份。 
  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⒈用人单位依法宣告破产; 
  ⒉用人单位依法解散或依法被撤销。 
  ㈧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应当在七日内将劳动者档案和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送交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并书面通知劳动者在十五日内到户口所在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领取失业证。由于用人单位逾期未通知给劳动者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㈨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用人单位应在解除劳 
动合同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发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未按规定支 
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除全额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照该 
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八、劳动合同终止和续订 
  ㈠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⒈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 
  ⒉劳动者退休、退职或者死亡的; 
  ⒊其他法定的或者当事人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㈡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同意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 
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三十日内向劳动者送达《续订劳动合同通知 
书》。劳动者同意续订的,用人单位应在合同期满前十五日内办理续订手续,并在续订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劳动保障部门鉴证;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㈢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未办理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手 
续,劳动者继续在该用人单位工作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双 
方同意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双方应协商补签劳动合同;协商不 
成的,可以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㈣劳动合同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当在七日内将劳动者档案和 
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送交劳动者户口所在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 
并书面通知劳动者在十五日内到户口所在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进 
行失业登记,领取失业证。由于用人单位逾期未办理而给劳动者 
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九、劳动纪律与奖惩规定 
  ㈠劳动纪律与奖惩规定应由用人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并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制定。 
  ㈡劳动纪律与奖惩规定由法定内容和约定内容两部分组成。 
  ⒈法定内容是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 
  ⒉约定内容由用人单位自行与劳动者约定。 
  ㈢劳动纪律与劳动者奖惩具备要件: 
  ⒈不能与国家及地方政府所制订的有关规定相抵触; 
  ⒉应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十、文书送达 
  ㈠用人单位向劳动者送交《变更劳动合同通知书》、《续订 
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 
劳动合同协议书》、《中止履行劳动合同协议书》、《解除(终 
止)劳动合同报告书》应制作《送达回执》,由劳动者本人或者 
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 
  ㈡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仍然无法送达的,可 
以公告送达。 
  十一、附则 
本劳动合同管理标准未尽事宜按国家规定执行;国家有新规 
定出台,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 
  ⒈《变更劳动合同通知书》 
  ⒉《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 
  ⒊《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⒋《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 
  ⒌《中止履行劳动合同协议书》 
  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报告书》 
  ⒎《劳动合同管理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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