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保障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厦劳发[2000]00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厦门市劳动管理规定》等劳动法律、法规的精神,结合当前我市劳动保障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厦门市劳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适用范围:
    1、厦门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本《规定》。
    2、《规定》第二条中的“个体经济组织”是指一般雇工在七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
    3、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规定》。
    4、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本《规定》。
    5、厦门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在《规定》中被称为用人单位。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规定》执行。根据《规定》的这一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应当视为用人单位。
    二、就业管理
    6、用人单位年度招用本市及外来劳动者的计划应于上一年的第四季度向市、区劳动行政部门书面报备一次。新成立的用人单位首次用人计划应在用工前15天内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备。报备的方式为:派人报备、挂号信报备、传真报备等。用人计划报备的内容包括:单位的性质、地点、联系电话、联系人,招收的工种、数量、条件、地域及形式,需要劳动行政部门服务和帮助解决的项目。
    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规定精神,在用人单位实行空岗报告制度,用人单位应将单位空缺岗位情况于招收前10日内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由劳动行政部门将空岗情况向社会公布。
    7、用人单位招收劳动者应当遵循先本市城镇,后本市农村,先本地,后外地的原则。
    8、用人单位招收外来劳动者,在市政府未作出新规定前,应按市政府颁布的《厦门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暂行规定》(厦府[1998]综096号)第十四条规定执行。即:用人单位如需使用外地劳动者,应按管辖范围和审批权限,报市、区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国有、集体企业需使用外地劳动者不得超过本企业职工总数的20%(建安企业及临时性、季节性用工较多的单位,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使用外地劳动者可控制在80%),三资企业及其他用人单位使用外地劳动者不得超过本单位职工总数的90%。对超过比例使用外地劳动者的用人单位,其超过的部分应按规定的标准缴纳当年度就业调节费。
    9、用人单位不论采取何种形式招用劳动者,均应在10日内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用工报备手续。办理报备手续时应提供以下材料:①符合填写要求的《厦门市职工花名册》、《招工登记表》;②《劳动就业手册》(《外来人员就业证》);③《毕业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
    10、根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文精神,用人单位招用外国及港、澳、台地区的劳动者,一律报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11、职业介绍机构的《职业介绍许可证》和《职业介绍人员上岗证》由市劳动行政部门颁发。市劳动行政部门于每年的6月份对上述两证进行审查。
    12、用人单位应公开招工信息,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招工广告的,其内容应经市、区劳动行政部门的社会劳力管理机构审核。用人单位不得擅自张贴、刊登、播发招用劳动者的广告和信息。用人单位招用国内劳动者必须通过劳动力市场公开招收或经劳动行政部门同意的其他形式招收。这里的“其他形式”主要指:①到输出地成批招收;②登广告招聘。
    三、劳动合同
    1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必须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精神:用人单位应于劳动合同订立后10日内送市、区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仲裁机构备案,用人单位报备时应提交如下材料:
    ①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一式三份;
    ②符合填写要求并已办理过用工报备的职工花名册。
    劳动合同有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内。
    14、用人单位实行承包或租赁经营的,承包方或租赁经营方应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承包方或租赁经营方不具有用人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或被租赁经营方应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15、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的期限只约定生效日期而不约定终止日期,此种劳动合同的终止不是用时间终止的(除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外)而是以双方约定的条件来终止劳动合同的。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只要达成一致,都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签订此种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约定终止条件。
    四、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16、根据《规定》第十四条及原劳动部贯彻《劳动法》有关规定精神,用人单位在以下情形之一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按有关规定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动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④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经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⑤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依法裁减人员的。
    17、由劳动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经用人单位同意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18、根据《福建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和《福建省劳动厅关于经济补偿金计发年限问题的复函》(闽劳关[1999]035号)的精神,中外合资企业的原固定工(指随企业合资或组织调动,派遣进入的职工)第一次终止或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其连续工龄计发经济补偿金;自行联系并经有关部门办理调动手续的,其调入合资企业前的工龄,不作为合资企业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年限。
    19、《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构成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交付给职工的津贴,如保健性、年功性津贴等。补贴是指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
    20、《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中,如领取生活费不满1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办法为: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前12个月中领取工资的月份×实际领取的月工资额+前12个月中领取生活费的月份×本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
    五、劳动工资
    21、根据《规定》精神,我市各类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以及外商、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都必须使用《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并凭劳动行政部门发放的《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向开户银行支取工资性现金。开户银行凭《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向企业支付工资性现金。
    22、企业应按《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每年编制工资总额使用计划,并于三月底前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23、市劳动行政部门每年7月1日前将依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及其他社会经济指标,确定工资指导线报市政府发布。
    24、市劳动行政部门每年7月1日发布企业各类职业(工种)的工资价位,以指导企业合理确立职工工资水平和工资关系,调节劳动力市场价格。
    25、《规定》第二十四条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26、按《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及原劳动部的有关规定精神,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日工资基数计算方法为:日工资=劳动者本人当月工资扣除奖金后的工资额÷21日。劳动者本人当月工资扣除奖金的工资额不得低于当月工资的70%和本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27、劳动者在试用、熟练、见习期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六、社会保险
    28、厦门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应按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和《社会保险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和规章办理社会保险统一登记、统一申报和统一缴费手续。
    29、我市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凭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2000年1月1日起补签的劳动合同不作为补缴社会保险的依据。
    30、我市城镇户口职工按国发[1997]26号文件、市政府3、4、5号令及其他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外来员工(含我市农村户口职工)按厦府[1999]综042号文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法律法规重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不按规定参保、缴费的,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31、用人单位同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并在社会保险停交后一个月内到市(区)劳动行政部门的失业保险机构办理退工手续(须携带职工档案:内有招工手续、劳动合同、劳动就业手册、社会保险手册),同时为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申请失业保险金。用人单位办完上述手续后将档案封好交给失业人员本人,由本人到户口所在街道劳动服务公司报到,并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人员可按月到户口所在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和期限按有关法规核定。
    32、认定原固定职工的视同缴费年限,必须以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招工手续等原始档案材料为依据。认定复退转业军人和调入企业的原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人员的视同缴费年限以部队复退转业批准文书和组织、人劳部门的文件或行政关系介绍信为依据。职工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33、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市财政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全市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收支情况实行宏观监控。各区每月审批的企业退休人员的“职工退休通知书”应于当月25日前上报市劳动行政部门,同时附“退休审批表”复印件和认定参加工作起始时间和缴费年限的原始档案材料复印件。退休人员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34、特殊工种退休和因病退休由市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审批。
    35、建立合理的养老金调整机制。市政府根据国家规定和我市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实际情况,对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进行调整。
    从社会保险机构领取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和领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救济费的人员去世时,家属和企业应在当月向社会保险机构申报。
    企业离退休人员每年7月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有效生存证明。
    七、职业培训
    36、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劳动者的职业培训,提高劳动者的素质。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必须先培训后就业,在职职工先培训后上岗,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就业准入控制。
    就业前培训和转业培训在劳动行政部门综合管理下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办学力量多渠道地组织实施;在职职工上岗前培训和岗位培训由用人单位负责。
    用人单位应当实行职工考核制度。凡取得劳动行政部门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和结业证者,在对口的专业(工种)范围内,应承认其技术等级和从业资格并与使用、待遇相结合。
    37、国家按照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原则,对技术性较强、服务质量要求较高和覆盖面广、流动性大的66个职业实行就业准入控制,要求劳动者必须经过相应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才能就业上岗。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范围,将根据生产技术和职业的变化,实行动态管理,每四年调整一次。
    职业介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对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应要求求职者出示职业资格证书,凭证推荐就业;用人单位要凭证招聘用工。
    38.职业技能鉴定遵循申请自愿、客观公正的原则,在劳动行政部门综合管理下,依据国家制定的职业分类和职业技能标准,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39、普遍实行劳动预备制度,对城镇未能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实施一至三年的职业培训和相关教育。劳动预备制人员培训或学习期满取得相应证书后,方可就业。从事一般职业(工种)的,必须取得相应的职业学校毕业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证书。从事国家和市政府以及行业特殊规定职业(工种)的,在取得毕业证或培训合格证的同时,还必须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40、市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综合管理以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社会力量办学工作。
    八、规章制度
    41、用人单位应依照劳动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劳动规章制度主要包括:招(录)用职工、劳动合同管理、工资管理、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工时休假、职工奖惩,以及其他劳动管理规定。
    42、用人单位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后应以张榜告示或编印《员工手册》等方式向劳动者公布。公布后方可实施。
    43、用人单位应将新制定或修改的劳动规章制度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九、劳动监察与年审
    44、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监察机构对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备案审查的内容主要是:劳动规章制度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的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45、劳动监察是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以及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制止,并依法予以处罚的行政执法行为。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劳动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劳动监察工作。
    46、劳动年审是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劳动监察执法的一项有效形式。各级劳动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劳动年审的组织实施。
    47、对用人单位每年进行一次劳动年审,用人单位应主动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劳动年审。
48、劳动年审的内容主要是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情况,重点是:用人单位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的情况;招用劳动者的计划报备情况,使用劳动者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遵守最低工资和工资支付规定的情况;遵守工作时间及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遵守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职工培训的情况;遵守社会保险规定的情况。
49、对经年审合格的,在《劳动年审手册》上鉴章,对不合格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进行整改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不参加劳动年审的,劳动监察机构按《规定》第三十四条进行处理。
十、法律责任
50、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及规章行为,侵害劳动者经济权益的,劳动行政部门可以依照《规定》作出责令其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报酬、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履行清偿财产义务内容的行政处理决定。对用人单位不服行政处理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劳动行政部门可依据《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51、《规定》对用人单位违反法规行为未作处罚规定的,其他劳动法律、法规及规章作了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厦门经济特区劳动管理条例》终止执行的时间
52、根据《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变更或修改原由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厦门经济特区单行经济法规的决定》精神,自《规定》生效之日起,1993年9月24日省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厦门经济特区劳动管理条例》(闽人大常[1993]24号)自行终止。
                                           厦门市劳动局
                                       二○○○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