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赣府厅发〔2004〕43号文件精神解决国有

 
     
  洪府厅发〔2005〕1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教师与地方政府办中小学教师待遇不尽相同的问题,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赣府厅发〔2004〕43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四单位《关于贯彻赣府厅发〔2004〕43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复函》(赣劳社养〔2005〕14号)精神,现就解决原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所需经费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原市属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校中留在企业未移交的退休教师,计发其基本养老金加统筹外项目补助低于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差额部分的所需经费,具体按以下办法办理:
    1、原举办学校的企业已被整体收购的,所需经费由原企业收购方按省政府有关政策执行;已以其他方式改制的,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全额承担。
    2、原举办学校的企业为特困企业的,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全额承担。
    3、原举办学校的企业不属于上述1、2款规定的情况的,所需经费由企业全额承担。
    4、需市财政承担的经费在企业解困资金中列支;解困资金不足的,企业主管部门报市政府审核后由市财政于每年年底一次性补足,但补助金额不得超过计发教师退休金补差部分所需经费的总额。没有安排解困资金的,企业主管部门报市政府审核后由市财政拨付。
    5、所需经费拨付办法: 
    ①需企业承担的经费,由企业按月直接发放给退休教师个人;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落实。
    ②需市财政承担的经费,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将所属企业退休教师提高待遇审批材料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每半年一次拨付给企业主管部门,并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按月发放给退休教师个人。
    6、以后比照地方政府办中小学校同类人员按国家政策增加退休费,所需经费仍按本办法执行。
    二、原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校中,已移交我市地方政府管理的教师,其待遇问题仍按洪府厅发〔2004〕140号文件精神办理。
    三、洪府厅发〔2004〕140号文有关精神与本补充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规定为准。
    四、原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校中,留在企业未移交的退休教师的稳定工作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二○○五年八月十四日
    主题词:教育教师待遇通知
    抄报:省政府办公厅。
    抄送:市委、市纪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厅,南昌警备区,市委各部门,市法院,市检察院,群众团体,新闻单位。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2005年8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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