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建立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指导意见
各区、县(市)劳动局,工会,企业家管理协会,市直企业主管局(公司):
据《劳动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市企业实际情况,决定在我市建立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现将《建立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沈阳市总工会 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企业家管理协会
二OOO年七月二十日  
建立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指导意见
 
为深化企业工资制度改革,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现代企业工资分配制度,配合实施工资指导线,保障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现就建立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 目的
集中协商是企业代表与职工代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问题进行平等协商,并依法签订集体协议(以下简称工资协议)的行为。
建立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目的是对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程序等做出具体的规定,用以规范协商双方的行为,使工资集体协商顺利进行,逐步建立企业内部工资决策的制衡机制,保障国家、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企业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 应遵循的原则
1. 坚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协商的原则;
2. 坚持协商双方地位平等、民主、互利、合作的原则;
3. 坚持以企业代表与职工代表协商为主,政府有关部门参与协调为辅的原则;
4. 坚持兼顾国家、企业、职工三方利益,职工工资随企业经济效益状况适度增减,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公司应确保国有资产保值的原则;
5. 坚持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三、 工资集体协议的内容
工资集体协议是协议双方必须遵守的最低准则,对协议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并具有法律效力,协议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工资协议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工资协议。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关于工资报酬的条款应符合工资协议的有关规定。
在协商中,双方必须处理好各类人员的工资关系,依据企业生产经营特点,按照劳动四要素进行劳动岗位评价,并依此决定不同岗位、职位和具有同职务职工的基本工资水平,使职工自身的素质和价值得到承认,在企业内部形成合理的工资关系。工资标准还要通过集体协商定期调整,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股份制企业可设立技能股、管理股,期权制,按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等多种分配形式。
其主要内容包括:
1. 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
2. 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变动幅度;
3. 资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
4. 企业工资支付制度,包括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办法;
5. 企业补充社会保险及其它福利待遇;
6. 工资协议修改、变更条件;
7. 工资协议的违约责任;
8. 工资协议生效起止日期;
9. 双方认为需要协商的与工资待遇有关的其他事项。
四、 工资集体协商代表
1. 根据企业规模,工资集体协商代表每方可设三至十名,双方人数对等,并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
2. 职工代表由工会组织推荐,或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职工代表须经半数以上职工同意。企业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指定的其他人员担任。
协商双方也可书面委托本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士担任本方协商代表,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的三分之一。
3. 职工首席代表,一般由工会主席担任,或由本方协商代表研究确定;企业首席代表,一般由法定代表人担任,或由其书面委托经营管理层其他成员担任。协商代表中本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士不得担任首席代表。
4. 协商双方的首席代表轮流担任协商执行主席。其中要职责是负责工资集体协商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对协商过程中发生的紧急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5. 代表享有平等的建议权、否决权、赞同权和陈述权,其参加工资集体协商应视为提供正常劳动,享有的工资、资金、津贴、补贴、保险福利待遇不变。
6. 职工方协商代表在劳动合同期内,自担任代表之日起三年以内,除个人严重过失外,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个人严重过失包括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规章制度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
7. 协商代表应严格遵守协商的规则和纪律,履行代表职责,对协商范围内的问题发表意见,不得使用侮辱、漫骂等有损人格的语言攻击对方。任何情况下不得采取过激行为。
协商双方不得威胁、收买、欺骗对方协商代表。
8. 协商代表应积极了解掌握工资分配的有关知识;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接受本方人员对工资集体协商有关问题的质询。
9. 协商代表因特殊原因空缺的,应及时按照规定程序推举或指定新的协商代表。
五、 工资集体协商的程序
1. 企业和工会任何一方均可提出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要求。工资集体协商的提出方应向对方提出书面的协商意向书。意向书应写明准备协商的时间、地点、内容等。另一方接到意向书后,应于十五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并进行协商。企业或工会无正当理由均不得拒绝进行工资集体协商。
2. 在不违反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不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协商双方有义务在协商前一个月向对方提供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3. 在协商前,职工代表应通过多种途径广泛听取职工对工资集体协商的意愿和要求,并应掌握以下情况:
(1) 国家有关工资分配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2) 地区、行业、企业的人工成本水平;
(3) 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4) 当地政府发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及最低工资标准;
(5) 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6) 企业实现利税、企业净产值、劳动生产率、工资利税率、资本收益率;
(7)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限于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的各类企业);
(8) 上年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4.进行工资集体协商应有书面记录,记录员由双方协商指定。协商代表不得担任记录员。
5.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或出现事先未预料到的重大问题时,经双方同意,可以暂时中止协商过程,中止期限最长不超过30天。具体中止期限及下次协商的具体时间由双方共同商定。
六、 工资协议
1.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可由双方共同或委托一方起草工资协议。
2.工资协议草案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审议。协议草案经审议未获半数通过时,工会应要求企业方重新协商。
3.协议草案审议通过后,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
4.工资协议签订后,应于七日内由双方或一方将工资协议一式三份及说明,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报送劳动行政部门的工资指导办公室备案登记。
5.工资指导办公室对工资协议的修改意见,可以用书面或口头方式通知协商双方。双方应就修改意见及时协商,修改工资协议,并于十五日内重新报审。
工资协议报出20日内,协议双方未收到工资指导办公室修改通知的,视为有效合同。
6.对经审核通过的工资协议,协商双方应于5日内以适当形式向本方全体成员公布。
7.遇国家有关规定政策重大调整、出现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原工资协议的执行或导致工资协议不能履行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对工资协议进行变更或解除。
修改、变更后的工资协议须在七日内重新报送当地工资指导办公室审核。解除工资协议应在七日内向审核该协议的工资指导办公室提交书面说明。
8.工资协议的有效期一般为一年。工资协议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工资协议即行终止。企业和工会均可在原工资协议期满前六十天内,向对方书面提出次年的协商意向书,进行新一轮的工资集体协商。在原工资协议期满,新工资协议尚未生效期间,原工资协议继续有效。
七、 争议处理
1.对因拒绝协商或因签订工资协议发生的争议,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均可向当地工资指导办公室提出解调申请。
2.工资指导办公室接到申请后,应及时组织同级工会代表、企业方面的代表以及其他有关方面的代表共同调解,因特殊原因须延期的,延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3.工资集体协商双方因履行工资协议发生的争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
八、 有关配套内容
1.建立工资指导办公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家协会组成工资委员会,下设工资指导办公室(市工资指导办公室设在劳动局计划工资处)。其主要职责是:积极促进企业通过集体协商的方式解决企业内部的工资争议问题;制定工资指导线等指导企业集体协商工作,并对协商过程中发生的争议进行协调;向企业双方提供或讲解国家有关政策、信息、数据和分析资料;签订后的工资集体协议要报工资指导办公室备案,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建立健全企业工会组织,抓紧对工会干部和职工代表有关工资业务的培训工作.
3.其它劳动条件的协商确定工作。在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同时,还要进行加班、休假、福利、社会保障、辞退、违纪、劳动安全卫生、职工培训等其它劳动条件的集体协商。 
 
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沈阳市总工会 沈阳市企业家协会
二OOO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