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沈阳市企业工资指导线办法(试行)》的
各区、县(市)劳动局,市直各部门,辖区内各企业: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积极探索工资分配的新机制和宏观调控的新思路精神,根据国家分类指导企业工资分配的有关要求,我们于1999年制定了《沈阳市企业工资指导线试行办法》,并在18户大型企业集团进行了试行.现将其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 试行工资指导线制度,是企业工资分配宏观调控的重大改革.它将促使企业工资分配与国家宏观政策相协调,引导企业在生产发展、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年度工资水平,并逐步向自主确定工资水平过渡.
二、 公司指导线采取企业货币平均增长相对数形式.我市2000年工资指导线基准线水平为10%,上线(预警线)为14%,下线为6%.
三、 各单位应加强对企业工资增长的动态管理,以试行工资指导线制度为契机,参照我市发布的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人工成本水平信息,积极开展以岗位技能工资制为主要内容的、适合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内部工资分配制度改革.有条件的企业可探索集体协商确定工资的办法,不断完善工资宏观与微观分配.  
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OOO年六月二十六日 
沈阳市企业工资指导线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建立"市场机制决定、企业自主分配、职工民主参与、政府监控制导"的新型工资制度,根据劳动部《试点地区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劳部发1997]27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资指导线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国家对企业工资分配进行宏观调控的一种制度,其目的是促使企业的工资微观分配与国家宏观政策相协调,引导企业在生产发展、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工资分配.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沈阳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
第二章 制定原则和依据
第四条 制定工资指导线的基本原则:
一、 坚持"两低于"原则.即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增长
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
二、 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一方面要保证企业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
职工工资水平相应增长;另一方面又要抑制工资基金不合理增长,逐步缩小社会收入差距.
三、 坚持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制定工资指导线既要保证国家宏观调控目标的
实现,又要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工资指导线水平是在对上年度职工工资水平与相关经济指标进行分析的基础上,以市政府确定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年度经济增长率、社会劳动生产率、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为主要依据,并综合考虑国家、省宏观经济环境,我市城镇就业状况,劳动力市场价格、人工成本水平等相关因素而制定的.
第三章 内容及要求
第六条 工资指导线水平包括本年度企业货币工资水平增长基准线,上线(预警线)、下线.
基准线指本年度企业货币平均增长幅度;上线指本年度企业货币平均工资增长允许达到的最高幅度;下线指本年度企业货币平均工资应达到的最低幅度.
第七条 工资指导线采取工资增长相对数的形式.
第八条 工资指导级对不同类型的企业实行不同的调控方法:
一、 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应严格执行工资指导线,并在规定的下线和上线区间内,围绕基准线,根据企业经济效益合理安排工资分配,工资增长原则上不得突破工资指导规定的上线,如确需突破的,必须报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实行。
二、 非国有企业(包括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应依据工资指导线进行集体协办商确定工资,尚未建立集体协商制度的企业,依据工资指导线确定工资分配.企业在生产经营正常的情况下,工资增长不应低于工资指导线的基准线水平,效益好的企业可相应提高工资增长幅度.
三、 各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我市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九条 各企业应在工资指导线颁布30日内,依据工资指导线编制或调整年度工资总额使用计划.国有和集体企业工资总额计划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其它非国有企业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 所有企业都要依据工资总额计划填写《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并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后从银行支付工资.
第十一条 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国有、集体企业在执行工资指导线的同时,还必须与现行工效挂钩办法相结合.即在执行工资指导线的同时,其当年工资总额的提取数不得突破按工效挂勾办法确定的提取数,企业工资来源和成本列支渠道均按工效挂钩等办法执行.企业当年新增效益工资不足的,可使用历年工资储备金.
第十二条 企业确因经营亏损达不到工资指导线规定的下线或职工工资零增长、负增长的,报市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各企业应建立和完善内部工资分配自我约束机制,加强人工成本管理和人工成本约束,使本企业工资增长和经济效益增长相适应.
第四章 管理和发布
第十四条 工资指导线工作由市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劳动行政部门根据我市近十年的工资及相关经济指标的历史数据,通过数学线性回归模型,提出初步方案,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核后,由市劳动行政部门发布.
第十五条 工资指导线每年发布一次,执行时间为一个日历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六条 市劳动部门负责对试点企业执行工资指导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执行的企业,按沈阳市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并适当限制其下年度的工资总额使用计划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