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企业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
各区、县(市)劳动局,市直企业主管部门,大型企业集团:
现将《进一步深化企业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几点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 各级领导要认真学习国家、省、市关于深化企业分配制度改革的精神,把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工资分配制度做为一件大事来抓,勇于探索,勇于创新,搞好本单位工资分配制度改革
二、 各部门要精心组织,认真落实,做好试点工作,在搞好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经济发展、劳动力市场发育程度、企业公司制改造和生产经营特点及经济效益等状况,按照深化企业分配制度改革的要求,制定本部门的工资改革方法,推进分配制度改革。 
进一步深化企业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在问题的决定》精神,逐步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工资分配制度,实现"市场机制决定,企业自主分配,职工民主参与,政府监控指导"的工资改革工作目标,现就进一步深化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 加强工资分配政策指导,推进企业工资决机制改革
(一)切实搞好对企业工资分配政策指导
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从有利于企业强化激励和约束机制出发,积极探索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工资分配宏观调控体系,逐步实现企业工资从直接调控向间接调控转变,从行政手段为主向经济、法律手段为主转变,从工资总量调控向工资水平调控转变,充分发挥劳动力市场对工资分配的基础性调节作用,将市场机制引入企业工资分配,最终实现完全意义上的企业自主分配。 
1、 建立和完善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工资指导线制度是市场经济体制下国家对企业工资收入分配进行宏观调控的一种重要制度。制定工资指导线是为企业提供工资增长信号,引导企业在生产发展、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工资增长幅度,并为企业进行集体协商确定工资提供重要依据,从今年起全面试行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各行业主管部门、区、县(市)都要选择若干户重点企业,指导其按照工资指导线的要求,合理确定本企业工资水平,逐步建立正常的企业工资增长机制。 
2、 建立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是劳动行政部门按照国家统一规范要求,定期对各类企业中的不同职业(工种)的工资水平进行调查、分析、汇总、加工,形成各类职业(工种)的平均工资价位,向社会公开发布,为社会提供劳动力市场价格的一种新的企业工资调控制度。它将市场机制引入企业内部分配,指导企业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和各类人员工资关系,为劳动力供求双方商定工资水平和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客观的市场参考标准。我市拟用三年时间将调查样本覆盖全市各类和所有的职位(工种),建立规范化的信息采集制度,确保调查资料的及时、完整、准确,发挥工资指导价位对企业工资分配和劳动者就业的指导作用。 
3、 建立企业人工成本预测预警制度。企业人工成本(包括工资总额、职工的各种保险和福利费用及职工的教育费用、劳动保护费用、住房费用及其他人工成本等)是企业一定时期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使用劳动力所发生的各项直接和间接人工费用的总和,也是维系劳动力生产和再生产的必需费用,涉及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的安定。对人工成本进行最佳控制,是企业追求效益最大化的必然,也是政府帮助企业提高经济运行质量的重要内容之一。我市从今年开始建立企业人工成本预测预警制度,加强企业人工成本统计、分析、管理,收集周边地区企业人工成本资料,定期公布行业人工成本信息,对人工成本不尽合理的企业及时发出预警通知,引导企业处理好职工利益、人工成本和企业效益之间的关系。 
4、 完善和健全企业工资收入分配监督检查制度。进一步完善企业工资收入分配的监督检查制度,由劳动、财政、税务、审计、人民银行等行政部门共同组成检查组,定期和不定期开展检查。采用企业自查、行政抽查和社会中介机构审计以及劳动监察等多种形式对企业工资列支渠道、工资分配总量和水平以及工资支付行为进行检查。根据《劳动法》和国家有关工资分配的各项法规,对违反工资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惩处,维护企业所有者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规范企业工资收入分配行为。 
(二) 分类建立企业工资工资决定机制,逐步实现企业自主分配
根据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和公司制改造的进程以及参与市场竞争的程度,对各类企业采取不同的工资决定办法,逐步建立符合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和适应市场竞争要求的企业工资自主决定机制。
1、 实行现代企业制度的单位,经批准可以实行自主决定工资办法。企业可以根据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和本企业经济效益,并参照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工资指导价位、人工成本水平,合理确定本企业工资水平。非公有制经济的企业,工资水平征求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意见后由董事会确定,与分配方案报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国有经济占主体的企业,其改革初始年度的工资水平由劳动部门核定,以后年度的工资水平由企业根据实现的经济效益状况自主确定,报同级劳动行政部门核准。没有完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企业不得增加工资。
2、 继续改进完善工资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后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公司,可继续实行工资与经济效益钩方法。在部分经济效益正常的企业,经劳动和财政部门批准,试行人均与人均效益挂钩办法。挂钩的经济效指标主要采用人均实现税利或人均实现利润,也可实行复合指标挂钩。
3、 合理控制垄断行业工资水平。在市场准入、产品或劳动价格等方面具有一定垄断性的企业,要实行平均工资水平控制线办法,并按控制线调控这类企业的工资增长速度和增长幅度。我市的平均工资水平控制线,暂以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的社会平均工资为基准,对超过在岗职工社平工资一倍以上的企业,实行按增加利润额累进递减提取新增工资的办法。
二、 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
(一) 企业内部工资收入分配原则
1、 坚持与企业经济效益紧密联系的原则。企业内部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必须与企业实现的经济效益紧密联系,不同的赢利水平要对应不同的分配标准,工资水平要随企业经济效益的增减而提高或下降,做到能上能下能增能减。
2、 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原则。按劳动者的劳动增量、劳动质量和劳动贡献进行分配应是企业内部分配的前提和主体:同时,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正确处理好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关系。
3、 坚持激励充分,约束严明的原则。企业内部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必须充分发挥工资的激励作用,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使职工自觉地为企业发展做贡献。同时,也要有严明的约束措施,依法治厂,推动激励作用的更好发挥。
4、 坚持职工民主参与的原则。企业内部工资收入分配制度的建立和重大分配办法制定,必须首先征求职工的意见,经过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之后实行。同时还要积极探索厂务公开制度,使职工民主参与企业管理逐步制度化、规范化。
5、 坚持正确处理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原则,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既要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体现按劳分配原则,又要维护出资人的合法收益。股份分红不能侵蚀工资,工资分配不能侵蚀利润。实行职工持股和技术入股的企业,要完善工资支付制度,按照政府颁布的工资指导线和有关政策,合理增加工资,要坚持投资风险与收益一致的原则,职工持股、经营者持股、技术和专利产品入股与其他股份实行同股同利原则。
(二) 按劳动贡献分配,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
1、 建立以岗位因素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企业根据自身的情况可以实行以岗位因素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或其它基本工资制度,也可以实行灵活多样的工资支付形式。如计件工资、定额工资、大承包等。企业不论实行何种基本工资制度,都应把原来执行的各种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中,以简化工资计算,并使企业效益和劳动贡献真正联系起来。工资分配要合理拉开档次,对企业的优秀人才要给予与其贡献相适应的工资报酬。企业因高薪外聘人才和提高内部优秀人才的待遇而增加的工资总额,劳动部门可以按企业分配方案据实增加企业工资总额。 
2、 实行经营者年薪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都应将经营者工资分配与企业工资分配相分离,实行经营者年薪制。经营者年薪制的主要考核指标是净资产增值率、人均利润增长率和人均工资增长幅度,资产保值为否决指标。经营者年薪主要由基础年薪和效益(风险)年薪两部分构成,基础年薪可按高于企业人均工资1-2倍的水平确定;效益(风险)年薪可上不封顶、下不保底。实行年薪制的企业经营者必须缴纳不低于经营者一年基础年薪额的风险抵押金。经营者按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获取的效益(风险)年薪收入高于基础年薪部分可转入风险抵押金,经营者未完成资产保值指标和应缴而未缴社会保险费用不得提取效益(风险)年薪,并且要用风险抵押金来弥补资产损失。抵押金不足一年基础年薪的差额部分,经营者个人要及时补足。经营者年薪制的考核指标由劳动、经贸委、财政部门共同确定,未经劳动、财政审核的经营者收入年末不列入工效挂钩总额。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每年要向职代会或工会代表大会进行通报。
3、 实行董事会、经理层成员按职责和贡献取得报酬的办法。董事会成员(董事会台除董事长外的其他人员)、经理层成员(经营领导班子中除总经理外的其他人员)执行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按照他们承担的岗位职责和做出的贡献,实行严格的考核和管理,合理确定工资报酬。对董事会成员主要考核其资产运营和投资决策方面的业绩,以资产保值增值为评价标准;对经理层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考核其履行经营管理职责和取得业绩情况。按《公司法》设立或已完成公司制改造的企业,其董事会成员的工资由董事会提出方案经股东大会讨论决定并报劳动保障部门备案;经理层成员的工资由经营者根据考核结果,提出建议,经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代表大会审议后决定。
(三) 探索实行资本和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办法
1、 试行企业内部职工持股制度。除享有特许经营权及享有特殊优惠政策的垄断性行业企业外,其他股份制企业均可试行内部职工持股制度。企业职工持股资格、职工认购股份数额和股份认购方案,由职工集体讨论或其他方式民主决定,并经股东大会或产权单位同意后执行。经营管理人员、业务和技术骨干的持股数额可高于一般职工。职工购股资金来源原则上由个人出资,为鼓励职工持股积极性,推动国有企业改革,购股资金来源可以多渠道解决,如:将企业历年节余的工资储备金返还给职工个人或将企业欠发职工的工资做为入股资金等。有条件的企业也可实行借款或贷款方式募集股份资金。职工持股要自愿,企业股份不能过分集中在少数人手里。实行职工持股的企业,应由持股职工选举产生职工持股会,负责职工股的集中托管等日常工作。 
2、 积极探索股票期权制和期股制。效益较好的股份公司经营者、高级管理层和高级人才等,可试行股票期权制和期股制。有条件的企业可在政府有关规定指导下进行积极探索、把给经营者的高额回报建立在企业资产升值基础上,把经营者的收入最大化与企业资产增值最大化统一起来,形成对管理层的有效激励。实行股票期权制和期股制的企业经营者必须通过竞争上岗。股票期权制和期股制对所拥有的股票的处置权必须待经营期满后,经审计无误后方可行使。
3、 试行技术入股,鼓励技术要素参与收益分配。高新技术企业以及经济政府同意的其他企业均可以把技术专利和科技成果作价折股实行技术入股办法。由本企业形成的科技成果,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将过去3-5年实施转化成功的科技成果所形成利润的一定数额进行折股,将股份根据贡献大小分配给技术发明者和技术参加者。群体或个人从企业外带入的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可直接在企业折价入股,股份直接分配给技术发明者。技术和专利产品入股方案,由企业董事会提出方案,经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非公司制企业,须由企业经营领导班子提出方案,报产权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审核同意。
4、 允许具备条件的小企业实行劳动分红办法。在资本回报率和净资产收益率高于社会平均水平的小企业,允许劳动者根据自已的劳动贡献参与企业税后利润的分配,实行劳动分红办法。公司制企业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非公司制企业经产权主管部门同意,也可以实行劳动分红办法。劳动分红的方案要征求职代会或工会的意见。
(四) 加强基础管理,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工资分配约束机制
要继续建立健全劳动评价制度、定员定额制度和技术考试考核制度。进一步建立键全职工奖惩、工资统计、管理台帐、经济核算等各项基础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适合本企业特点的工资支付制度、规范工资支付行为,严格执行政府颁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得无故克扣和拖欠职工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