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


 
                    武劳社〔2005〕14号
各区劳动保障局,市属各委、办、局,控股公司、企业集团:
    现将《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05]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用人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和《通知》精神,从2005年3月1日起执行新调整的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劳动报酬权益。
    二、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最低工资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今年,我市将集中开展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规定检查工作,对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要依法依规及时予以纠正查处。



           二○○五年二月二十二日



                    
          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鄂政发〔2005〕9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湖北省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74号)和《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的规定,为保障劳动者报酬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省人民政府决定适当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分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为460元、400元、360元、320元、280元,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5元、4.5元、4元、3.5元、3元(含用人单位应缴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等)。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按每月20.92天、每天8小时和适用的月最低工资标准折算。各档标准适用区域范围详见附表。
二、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最低工资规定。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最低工资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要依法依规及时予以纠正和查处。
四、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05年3月1日起执行。
五、本通知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附:分区域最低工资标准表



                      二○○五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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