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失业人员死亡其家属丧葬补助金和抚恤
 
                    武劳社〔2004〕41号
各区劳动(保障)局: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第二十条的规定和《湖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35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对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申领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抚恤金的标准作相应调整:
    一、丧葬补助金、一次性抚恤金,分别为上年度全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2003年度全市社会平均工资为11719元)3个月的标准(2930元)、10个月的标准(9766元)。
    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申请领取一次性抚恤金,应按《关于企业职工死亡后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鄂劳险[1999]328号)文件界定的“供养直系亲属”范围执行。
    三、调整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标准从二00四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四、今后,随着上年度全市社会平均工资的变动,其丧葬补助金、一次性抚恤金的标准按规定作相应调整,不再另行发文。
    五、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蔡甸、江夏、黄陂、新洲、东西湖、汉南区结合本地实际,对失业人员死亡其家属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按规定作相应调整。
                               二00四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