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核实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补


 

                    武劳社[2002]19号
各区劳动局:
    市局2001年11月13日就进一步核实失业保险缴费基数,转发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核实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劳社[2001]311号文),并提出了具体意见,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此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但在核定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的工作中也提出一些尚待明确的问题,现就进一步核实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从今年4月份起,以同一缴费单位养老保险费人平缴费基数为参照标准,现行失业保险人平缴费基数高于养老保险人平缴费基数的单位,其缴费基数不变;低于养老保险人平缴费基数的,以养老保险人平缴费基数确定失业保险人平缴费基数。
    二、本次调整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时,同一单位参加了养老保险而未参加失业保险的人员,要纳入失业保险参保范围,并单独做好个人缴费记录。
    三、未参加养老保险的缴费单位,其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低于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水平的,以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为准。
    四、各区局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此项工作在三月十五日前完成,并通告缴费单位。
    五、各区执行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市局失业保险和就业处和市失业保险办公室。



                             二○○二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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