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统一使用2004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及2005年度基本
 
 
                    武劳社〔2005〕65号
医保中心、信息中心、各社保处(东湖分局),各参保单位:
    根据《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有关规定,现将统一使用2004年度全市城镇职工平均工资及2005年度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记帐利率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5年7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各参保单位职工应以本人2004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参保单位以本单位职工缴费基数之和作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有关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其他规定,仍按《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八条执行。
    二、根据市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04年度全市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为13818元。2005年度参保的用人单位,应按每人6909元的标准为退休人员缴纳一次性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2005年度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记帐利率为1.98%(银行给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利率标准)。
    四、本《通知》从2005年7月1日起执行。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武 汉 市 财 政 局
                           二○○五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