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住院个人自付比例的通知


 
                    武劳社〔2004〕144号
各参保单位,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运行实际情况,为减轻参保人员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负担,经研究决定,对职工、退休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门诊紧急抢救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统筹基金和职工按下列比例支付,退休人员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的比例为职工个人自付比例的80%:
    1、一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由88%调整为90%,职工个人自付由12%调整为10%;
    2、二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由85%调整为87%,职工个人由15%调整为13%;
    3、三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由82%调整为84%,职工个人由18%调整为16%。
    本《通知》自2005年元月1日起执行。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武 汉 市 财 政 局        武 汉 市 卫 生 局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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