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武汉市失业人员报销住院医疗诊治费的
 
                    武劳社[2003]169号
各区劳动(保障)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市失业保险办公室、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
    为加强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住院的管理,做好失业人员报销住院医疗诊治费的工作,根据《湖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省长令[2002]第235号)和《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武劳社[2003]111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需住院治疗的,须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治疗。
失业人员需转院治疗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失业人员转院申请登记表》,医院诊治科主任签署转院意见,经医院有关部门核准登记,报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可转入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转院医疗机构住院治疗。
    二、失业人员住院,应填写《失业人员住院登记表》,并凭《失业证》、病历、住院通过书,到居住地所在社区和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住院登记手续。失业人员因急诊未能及时办理住院登记的,应在住院后5天内,凭医院急诊及上述有关证明材料,向居住地所在社区和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补办住院登记手续。
    三、失业人员住院治疗终结后,应于15天内持《失业证》或《劳动者就业证》、出院诊断证明、住院医疗费正式收据、住院医疗诊治明细清单,向所属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销医疗诊治费。
    经办机构按下列规定审核报销:
    1、一般疾病报销医疗诊治费的35%;重症疾病报销医疗诊治费的50%。累计报销金额最高不超过本人应享受失业保险金总额的1.5倍。并应扣除住院期间的医疗补助金。
    2、门诊抢救转为住院治疗的,视同一次住院,紧急抢救、住院医疗费用累计计算。
    3、医疗诊治费的范围为:检查费、化验费、治疗费、药费、手术费。
    4、用药须符合《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武汉市基本医疗保险医院制剂目录》的管理规定。
    5、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违法违纪、酗酒、自杀、自残等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国家相关规定处理,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报销。
    四、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指定专人审核医疗诊治费,建立失业人员报销住院医疗诊治费个人记录。组织填写《武汉市失业人员住院医疗诊治费报销审批表》,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手续,将报销的医疗诊治费拨付失业人员个人帐户。重病医疗诊治费,须报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方可报销。
    五、为保证住院医疗诊治费及时拨入失业人员帐户,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月向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定额住院医疗诊治费周转金。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25日请款时,上报本月《失业人员住院医疗诊治费个人记录》明细及已报销住院医疗诊治费汇总金额。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以上资料核定补足次月所需周转金。
    六、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失业人员住院诊治费报销的管理,坚持标准,严格审核审批程序。对擅自扩大范围、提高标准造成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由有关责任人负责追回;不能追回的,由有关责任人负责赔偿。
                                 二00三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