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为退休人员缴纳一次性基本医疗保险费
 
                      武劳社[2001]127号
    第一条  为保证本市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根据《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第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用人单位应按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50%,为本单位退休人员(含医疗关系在本单位的)缴纳一次性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条  用人单位缴纳一次性基本医疗保险费特别困难的,可提出分期缴纳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确认后,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无主管部门的,可直接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经批准同意分期缴纳的,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用人单位签订分期缴纳协议。分期缴纳的最长期限为五年。
    第四条 在计算用人单位为退休人员缴纳一次性基本医疗保险费时,职工本人在职期间实际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减少其一次性基本医疗保险费的10%。减至一次性基本医疗保险费100%的,用人单位不再为其缴纳一次性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五条  一次性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向地方税务机关缴纳。地方税务机关和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加强对一次性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其及时足额缴纳。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O一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