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退休人员住院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为减轻患病退休人员的住院医疗费用负担,特制定我市退休人员住院医疗救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救 助 范 围
     第一条 本办法救助范围为已参加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退休人员:
     1、享受合肥市最低生活保障的退休人员;
     2、个人月养老金在500元以下(含500元)元的退休人员;
     3、个人月养老金在600元以下(含600元)、500元以上,年龄在70岁以上(含70岁)的退休人员。
     第二条 合肥市退休人员医疗救助证申领程序:
     需要救助的退休人员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医疗保险证、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证,在所在地社居委(未移交社区管理的退休人员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合肥市退休人员医疗救助证申领表》,由社居委(未移交社区管理的退休人员由所在单位)初审,报经合肥市退休人员医疗救助服务窗口核准后,发给“合肥市退休人员住院医疗救助证”。“合肥市退休人员住院医疗救助证”每年复核一次。
     
救 助 待 遇
     第三条 持有“合肥市退休人员医疗救助证” 的退休人员, 因病住院可享受的医疗救助待遇: 一个年度内, 退休人员在合肥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 以及异地转院(诊)、急诊抢救住院等治疗的,个人支付的住院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门槛费)可申请救助50%。即: 一个年度内, 退休人员在三级、二级、一级及其以下医院第一次住院的, 分别救助300 元、200 元、100 元; 第二次住院的,分别救助150元、100元、50元。
     住院救助以出院时间所在年为结算年度。
     
救 助 程 序
     第四条 因病住院需要救助的退休人员, 在出院后持本人的“合肥市退休人员医疗救助证”、《合肥市退休人员住院医疗救助申请表》、医疗保险证、定点医疗机构出院结算单向所在地居委会(未移交社区管理的退休人员由所在单位) 提出救助申请, 经社居委(未移交社区管理的退休人员由所在单位) 审核后, 集中报市退休人员救助服务窗口核准, 由市总工会的医疗救助基金支付。
     第五条 需要救助的退休人员最迟应在次年的元月20日前,向所在地社居委(未移交社区管理的退休人员由所在单位)提出上年度住院医疗救助申请。
     
医 疗 救 助 基 金 的 筹 集 和 管 理 
     第六条 医疗救助基金通过以下方式筹集:
     1、市财政拨款;
     2、接受社会捐助;
     3、其他。
     第七条 医疗救助基金由市总工会负责管理和支付,实行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其 他
     第八条 未参加合肥市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的大病医疗救助按程序,向市总工会申请救助。
     第九条 随着医改的深入,将积极研究各类困难群体的医疗救助办法,并逐步推行。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