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扩大养老保险覆盖

(鲁劳社发〔2000〕69号2000年3月15日)

 

 

 

各市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各地在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工作中遇到了一些具体问题,要求予以明确。根据《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各类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都要依法参加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其中,企业招用的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职工(含原临时工)也要参加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

 

二、生产经营场所在乡镇驻地且具有一定生产经营规模的乡镇企业,可以自愿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三、城镇异地就业的职工和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单位所在地的养老保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城镇异地就业的职工和本省的农民合同制职工,在缴费单位所在地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外省的农民合同制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符合退休条件的按规定办理退休;不符合退休条件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本人意愿,可以将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发给本人,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也可将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户口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四、城镇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以实际收入为基数,缴费比例一般为18%。业主全部由本人缴纳,从业人员本人缴纳8%,其余由业主缴纳。个体工商业主及从业人员符合规定的退休条件时,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

私营企业的缴费比例,按照逐步过渡到与其他企业相同比例的原则,由市人民政府、行署确定,有条件的市地也可统一缴费比例。

 

五、国有企业(县以上集体企业)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规定负责缴纳原来应由企业和个人负担的养老保险费,所需费用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中列支。下岗职工不论以何种形式实现再就业,都要按规定继续参加养老保险,原来的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的年限连续计算。

 

六、新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实行全额申报、全额缴费。缴纳养老保险费以上月工资收入为基数,上月工资收入低于上年度省或市地职工平均工资60%或高于300%的,按上年度省或市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或300%缴纳。

 

七、为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原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不论改制为何种经济所有制形式,一般应按改制前的规定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不得以任何借口不缴养老保险费或终止职工的养老保险关系。

 

八、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新增人员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以及已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职工,调往其他单位,在省内调动的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调往外省、市、自治区的按国家规定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九、抓紧完善和实施社会保险登记制度,在今年6月底前完成新参保单位的登记和对原参保单位补办登记的工作。缴费单位在县级以上(含县级)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办公室)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几项社会保险只进行一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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