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离休费待遇问题的通知-

 

中共海南省委组织部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海南省财政厅
  
  
  
  
  
  
  
  琼人劳保[1999]135号

  
  
  各市县委组织部、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为切实保障企业离休人员的生活,体现党和国家对离休人员生活待遇从优的政策精神,平衡企业与机关离休人员的离休待遇,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对调整企业离休人员离休费待遇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离休人员的离休费,比照国家行政机关同职务同等条件离休人员离休费标准予以调整,具体办法按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琼府[1994]50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经济特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琼府办[1994]71号)及国家行政机关离休人员增加离休费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企业离休人员调整离休费标准时,不再重新确定本人级别。一律按政企分开之前所明确的职务级别或1993年9月30日前所明确的职务级别进行调整。离休前无明确职务级别的人员,按科员职务比照同等条件离休人员离休费标准予以调整。
  三、企业离休人员比照国家行政机关同职务同等条件离休人员离休费标准调整离休费后,不再享受企业人员增加离休费、生活补贴等有关待遇。企业离休人员原离休费标准高于国家行政机关同类人员基本离休费标准的,高出部分可暂予保留,待今后提高离休费时予以冲销。
  四、企业离休人员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增加离休费后,不享受《海南经济特区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调整的离休费。今后,企业离休人员调整离休费,亦按国家行政机关同职务同等条件的离休人员的标准调整。
  五、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增加的离休费可作为按国发[1982]62号文件规定计发的离休人员1至2个月生活补贴的基数。
  六、企业离休人员调整离休费所需资金,按以下渠道解决,凡已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各级社会保障部门支付;未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企业,按原渠道解决;离休费支付确有困难的企业,经人事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提出意见,由同级财政部门复核批准后统筹解决。
  テ摺⑵笠道胄萑嗽钡髡离休费,由各单位填报离休人员调整离休费审批表和离休人员调整休费审批花名册,按管理权限审核后,报同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批准。
  八、本通知贯彻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事劳动保障厅负责解释。
  九、本通知自1999年7月1日起执行。お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日
 

联系人

我们的团队

查看团队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