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做好我省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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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海南省民政厅
海南省财政厅
琼人劳保[1999]126号
お
各市、县、自治县人事劳动保障(人事劳动)局、民政局、财政局,省直各有关单位,各国有企业:
为了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努力增加城镇中低收入居民的收入,促进居民扩大消费的决定,切实做好提高有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三条社会保险线水平工作,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办发[1999]69号),省政府研究制定了《海南省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的实施方案》(琼府函[1999]82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和省政府的部署,现就做好我省捉高三条保障线水平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提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水平
(一)基本生活费标准
我省原基本生活费标准为海府地区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各市县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从1999年7月1日起提高标准。按照使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与最低工资标准保持合理关系,缩小收入差距的原则,分三类地区进行调整,确定三类地区的标准分别为:
一类地区:海口、洋浦,每人每月不低于260元;
二类地区2三亚、琼山、琼海、儋州,每人每月不低于220元;
三类地区:除一类、二类地区以外的其他市县,每人每月不低于180元。
(二)代缴社会保险费标准
从1999年7月1日起代缴社会保险费标准在各市县原代缴社会保险费标准基础上相应捉高30%。
二、关于提高失业保险金水平
鉴于我省部分市县已出现失业保险金标准和最低工资标准倒挂的现象,为了使最低工资标准与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保持合理的关系,在《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修改之前,暂不对失业保险金进行调整。
三、关于提高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
从1999年7月1日起,已实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市县,将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提高30%。尚未实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市县,要在今年下半年组织实施,切实将符合条件的城镇贫困居民都纳入保障范围,并按新标准进行保障。
四、关于工作的具体要求
提高三条保障线水平。是党中央、国务院实施积极财政政策,进一步扩大国内需求一系列重大举措中的重要内容,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广大群众特别是中低收入居民的关怀,对加快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事劳动保障、民政、财政等部门和各有关单位、企业要认真学习领会中央精神,在当地政府领导下,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组织协调,并发挥工会等群众团体的作用,把好事办实,把实事办好。
(一)各级财政要加强对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管理,保证专款专用,下半年提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所需资金,中央财政已给予我省适当补助。省里下拨的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必须进入各级财政设立的相应专户,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也不得用来平衡预算。中央财政补助中,用于7-9月份基本生活费调标部分的,必须于9月15日前发放到下岗职工的手里。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代缴社会保险费部分,从各级财政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专户上直接转入社会保险基金帐户。
(二)各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各国有企业要加大工作力度,积极筹措资金,保证按时足额发放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代缴社会保险费。对6月底前已签订协议的下岗职工,必须按提高后的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代缴社会保险费。对7、8两个月的调标部分必须补发、补缴。对己进中心未签协议的下岗职工,要督促尽快补签协议,从补签协议起按新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和代缴社会保险费。对新下岗的职工,必须随下岗随进中心,签协议后按新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和代缴社会保险费。
(三)各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必须张榜公布基本生活费标准和发放名单,对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发放基本生活费和代缴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各级财政和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防止虚报冒领。
使群众真正感受到党和国家对他们的关心。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报省人事劳动保障厅、民政厅、财政厅。
お 一九九九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