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上街区、郑州矿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和8人以上个体工商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和《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精神,加强政策管理,更好地服务于下岗失业人员和吸纳下岗失业人员企业,决定对全市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的企业(含8人以上个体工商户)进行年检认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认证的内容和办法
(一)凡经市、县(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并颁发《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现在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现有商贸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以下通称《认定证明》)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及享受税费减免的超过8人(含8人)的个体工商户,均应进行年检。
(二)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市区内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和超过8人(含8人)的个体工商户年检工作。县(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由县(市)劳动保障部门依照本《通知》进行年检,年检结束后将年检情况写出书面报告报市就业办联合办公大厅。
(三)企业和超过8人(含8人)的个体工商户要按照年检内容和工作要求,首先做好自查自检,并按劳动保障部门要求报送自查报告。
(四)参加年检的企业和超过8人(含8人)的个体工商户需填写《郑州市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企业年检审验表》(3份)并提供以下资料(原件和复印件两份):
1、营业执照;
2、《认定证明》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个体除外);
3、上年度及本年度上半年财务报表(个体除外);
4、职工花名册;
5、年度已有工资报表;
6、社会保险缴费记录;
7、吸纳下岗失业人员享受优惠政策审批表(企业)或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享受优惠政策审批表(个体);
8、其它材料。
二、年检要求
(一)年检时间:自检时间:2006年元月5日—2006年元月9日。年检认证时间:2006年元月10日—2006年2月28日。
(二)年检地点:郑州市陇海西路55号郑州市就业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联合办公大厅。
联系人:杨钧、苗燃 联系电话:67936252
(三)对年检合格的企业和超过8人(含8人)的个体工商户,由劳动保障部门在《认定证明》上加盖“年检合格”印戳,并在《郑州市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企业年检审验表》上加盖“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年检专用章”,在“吸纳下岗失业人员享受优惠政策审批表”或“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享受优惠政策审批表”上加盖“二○○五年检合格(劳动)”印戳。
凡经年检合格的,由税务部门核准继续给予企业或超过8人(含8人)的个体工商户享受相关减免税待遇。年检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享受相关减免税待遇并补缴已减免的税款。不参加年检的企业或超过8人(含8人)的个体工商户不得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凡在年检中发现弄虚作假,伪造《认定证明》和骗取税收扶持政策的,应缴销《认定证明》,出租、借用《再就业优惠证》的予以没收。追缴所骗税款,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二○○六年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