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劳社发[2001]192号)
各市地、杨凌示范区劳动局(人劳局)、财政局,省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医疗制度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陕政发[2000]30号)文件精神,结合省级驻地市单位实际,我们制定了《陕西省省级财政全额拨款单位驻本省西安市以外
职工住院医疗保险委托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
二OO一年五月十八日
《陕西省省级财政全额拨款单位驻本省西安市以外职工住院医疗保险委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驻西安市以外省财政全额拨款单位职工住院医疗费用管理,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医疗制度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陕政发[2000]30号)文件精神,结合省级驻地市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应于驻本省西安市城六区以外的省财政全额拨款单位的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异地参保人员)。
第三条 异地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经办工作, 由省社会保障局委托各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管理费用等有关事宜由省社会保障局商财政厅确定。
第四条异地参保人员因病住院、门诊紧急抢救等治疗费的结算标准,统一按照当地的医疗保险政策和有关办法执行;转入西安市住院的,按照陕劳发[2000]274号文件和陕劳社发[2000]25文件执行。需要转诊(院)的,一律执行当地的有关审批制度。
第五条 各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异地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要实行单独管理,单独建帐,每季度到省社会,保障局结算。
第六条 各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 0日前,对本地市上一季度异地参保人员所发生的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按规定须医疗机构提供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后,报省社会保障局复审并办理费用事宜。
第七条 省社会保障局根据各地市异地参保人员的人数,结合各地市上年度参保职工的住院率,拨付一定的周转资金。
第八条 本办法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1年7月1日起执行。2000年10月至2001年6月期间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各单位解决。同时《陕西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异地居住职工医疗费用管理暂行办法》(陕劳社发[2001]87号)文件暂停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