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工作职能及申请再次鉴

陕西省劳动能力鉴定中心于2004年10月正式成立。主要负责处理陕西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日常事务。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陕西省劳动能力鉴定中心主要受理用人单位或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的结论不服,提出再次申请的案件,并对工伤职工作出最终鉴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包括以下内容:

(一)因工负伤、患职业病职工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鉴定;

(二)因工负伤、患职业病职工的生活自理障碍程度鉴定;

(三)停工留薪期延长的确认;

(四)工伤直接导致疾病的确认;

(五)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

(六)工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申请再次劳动能力鉴定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用人单位或个人对市级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接到市级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二、申请再次鉴定时,还应当准备以下材料:

    1、符合省级鉴定受理时效(自接到市级鉴定结论起15日内)的证明一份;

    2、申请再次鉴定申请书一份(申请书格式可登陆陕西省劳动保障网      下载)

    3、工伤认定结论书;

    4、市级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

    5、发生工伤后所有有效病历复印件及辅助检查诊断结论(如X光片、CT等);

    6、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7、工伤职工近期免冠同底彩色1寸照片5张。

    三、申请方自正式提出申请之日起,应当将申请事宜告知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本人,到再次鉴定结论下发之前,双方同时享有举证权利。

    四、省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采取分批鉴定的方式进行鉴定,目前为一季度进行一次鉴定;

    五、在新的收费标准尚未出台之前,陕西省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暂按陕价涉发〔1993〕9号文件规定标准收取。

    陕西省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地址:

    西安市建设东路3号 西安高级职业技术培训中心大楼103室;

    办公电话:029--82216823;

    E-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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