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对辞职、辞退人员管理的有关问题的通

济人字[2002]76号
各县(市)区人事局、市直各部门、各大企业:
     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和干部人事管理制度改革的深化,我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中辞职、辞退、  自动离职人员逐年增多,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管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管理中的有关问题,特作如下通知:
 
一、辞职是指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去所在单位工作,与所在单位脱离关系;辞退是指因法定事由,经法定程序单位主动解除与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之间的关系。辞职、辞退人员人事档案应及时转交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管理。

二、新参加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应在就业单位见习期满一年转正定级后,方可办理辞职、辞退。
 
三、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负责辞职、辞退代理人员档案中原有干部身份的审定工作。对保留原有干部身份的,应将《辞职(辞退)人员档案原有干部身份证明书》存入本人档案。

辞职、辞退、  自动离职人员一年之内找不到接收单位,又未在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办理人事代理的,即视为社会待业人员,不再保留其档案中原有干部身份。
 
四、辞职、辞退人员待业或自谋职业超过一年仍未落实就业单位且遵纪守法的,落实就业单位后,可申请办理重新录用。由用人单位填写《辞职(辞退)人员录用审批表》(一式三份),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人事局办理手续。
 
五、辞职(辞退)人员重新录用到机关事业单位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到企业单位的,离职前和录用后的工龄可合并计算。

六、自动离职人员的重新录用,参照辞职人员录用手续办理。
 
七、《辞职人员档案原有干部身份证明书》、《被辞退人员档案原有干部身份证明书》、《辞职(辞退)人员录用审批表》由市人事局统一印制。

附件:1.  辞职(辞退)人员档案原有干部身份证明书

2。辞职(辞退)人员录用审批表
 
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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