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1998.02.11
【内容分类】劳动和社会保障
各地、市劳动局、省级各有关厅、局,中央驻陕单位: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放开搞活国有小企业的决定》精神,报经省委、省政府落实两个决定领导小组同意,现对我省国有小企业改革中职工安置问题提出如下配套实施办法,请研究贯彻执行。
一、国有小企业改革要妥善安置职工。在安置现有职工的前提下厂允许实行双向选择。改制企业要拟定职工下岗方案,并经职代会讨论通过。职工下岗人数过多的。应经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审核。要避免夫妻双方同时下岗。
二、国有小企业改革中,买断职工工龄的费用可按当地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3--5倍确定。资产无法变现的,应划给失业、下岗职工相当于安置费的资产,可以股份的形式由职工或集体持有,通过组建新的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企业,按股份分红逐年发放。买断工龄并将费用一次性发给或相当于安置费资产划给职工的,职工与企业的劳动关系自行解除。
三、积极组建各级再就业服务中心。下岗职工的生活费按规定数额划拨到再就业服务中心,其下岗职工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发放基本生活费,办理社会保险,提供再就业服务。劳动部门要加强对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业务指导,为下岗职工提供职业介绍、就业指导、职业培训、组织劳务输出等方面的服务,促其尽快重新就业。
四、再就业中心托管期限已满的下岗职工,符合条件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由失业保险机构按时足额发放失业救济金.愿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自谋职业的,可将其应享受的失业救挤金一次性发给本人。对失业救济期限已满,确无生活来源的,本人申请,经劳动部门批准,可将发放期限由24个月延长到36个月。
五、劳动部门的职业介绍机构或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要对国有小企业下岗职工进行认定,发给下岗证并建档建卡,下岗职工凭证享受优惠政策。要积极为下岗职工提供存档服务,并开展免费的职业介绍、档案查阅、养老金收缴、职称(技术等级)评定等一条龙服务。
六、劳动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培训设施,对下岗职工开展就业培训。要按照劳动力市场需要和下岗职工实际情况,确定培训内容和方法,突出操作技能、创业能力和市场适应能力训练,提高下岗职工再就业能力和整体素质。开展下岗职工转业训练的培训实体,应减收培训费用。根据所培训的下岗职工再就业的实际情况,经劳动部门认定,可从再就业基金中予以适当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