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

   

    为了做好社会保险市级统筹的财务管理工作,根据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惠州市社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惠府〔2004〕8号)精神,结合我市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 社会保险基金征收
    根据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地税部门全责征收社会保险费,负责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各项征缴数据的录入和变更,按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分险种建立应收和实收台帐;市、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同级地税部门传递的实收台帐信息进行记帐。
    二、社会保险基金解缴和上解
    (一)市、县(区)地税部门应在每月3日前将上月征收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分险种解缴到市或县、区财政部门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其中县、区养老、医疗保险费解缴到同级财政专户,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全额上缴到市财政专户),并凭当月(月末前)已确认到帐的征收明细资料编制社会保险费征收汇总表(按不同险种、单位及个人缴费、滞纳金、利息等分列),经与相应的缴款凭证核对无误后,一并报送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其中县、区养老、医疗保险费征收汇总表及相应的缴款凭证报送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征收汇总表及相应的缴款凭证同时报送市、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
    (二)各县、区财政部门收到地税部门解缴的养老保险费后,应按规定在每月5日前按实际征收基金总额的40%上缴到市财政部门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同时将解缴清单报送市财政部门和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县、区上缴市的养老保险基金,用于全市基础养老金发放、上缴省级调剂金以及调剂各县、区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缺口的支出。
    县、区财政部门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除按规定将有关社会保险费拨付到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金支出户和上缴到市财政部门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外,只收不支。
    三、 社会保险基金支付
    市财政部门应从市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预拨两个月的周转金(按险种划分)给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再从市财政部门拨入的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周转金中下拨给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县、区财政部门应从本级养老、医疗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预拨两个月的周转金给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保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时足额兑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一)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市本级养老保险基金支出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上月的实际支出额向市财政部门请拨,市财政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请拨的养老保险基金拨付给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于发放市本级的养老保险待遇和其他支出。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每月5日前,将各县、区上月实际支付的基础养老金汇总后向市财政部门请拨,市财政部门每月10日前将请拨的基础养老金拨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20日前再分别拨入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用于基础养老金的发放。县、区财政部门于每月10日前按本县、区上月实际支付的过渡性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及其他支出总额拨入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用于发放基础养老金外的养老保险待遇和其他支出。养老保险待遇和其他支出由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具体发放工作。
    (二)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分级核算,按市级统筹前的操作办法分别由市、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审核和兑付医疗保险待遇。
    (三)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各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上月支付的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待遇编制成支出汇总表,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盖章后,于当月10日前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复核无误后,从相应的基金支出户拨付给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汇总全市上月实际支出后,于当月20日前分险种向市财政部门申报请拨,市财政部门于25日前将请拨的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基金拨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相应的基金支出户。
    四、 基金收支核算
    市、县(区)社保基金的会计核算必须严格执行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共同制定的《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市财政部门和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各县、区上缴的基金及相应险种的收支单据分别进行明细核算,各县、区财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对失业、工伤、生育三个险种建立辅助帐户。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确保会计帐薄和有关资料登记完整、审核无误后,及时编制会计报表和财务分析报告,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同时报送市相关部门。有关会计核算分录如下:
    (一)县级财政部门核算分录:
    1、收到同级地税部门征收(养老、医疗)明细资料(清单)及解款凭证时:
    借:银行存款
      贷:基金收入
    2、按照规定比例上缴市财政专户时:
    借:上解上级支出
      贷:银行存款
    (二)县级社保经办机构核算分录:
    1、收到同级地税部门征收(养老、医疗)明细资料(清单)及解款凭证时:
    借:财政专户存款——县(区)财政专户
      贷:基金收入
    2、养老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比例上缴市财政专户时:
    借:上解上级支出
      贷:财政专户存款
    3、收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入用于支付基础养老金时:
    借:支出户存款
      贷:上级补助收入
    4、支付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待遇时:
    借:暂付款
      贷:支出户存款
    5、收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下拨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待遇时:
    借:支出户存款
      贷:暂付款
    其他核算方法不变,年终结转时,按《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执行。
    (三)市财政局核算分录。
    1、收到各县(区)上缴养老保险基金解缴凭证及划解清单时:
    借:银行存款
      贷:下级上解收入——××县(区)
    2、下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县(区)的养老保险基金时:
    借:补助下级支出——××县(区)
      贷:银行存款
    3、收到各县(区)上缴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基金时:
    借:银行存款
      贷:基金收入——××县(区)
    4、下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县(区)的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待遇时:
    借:待遇支出——××县(区)
      贷:银行存款
    (四)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算分录。
    1、收到各县(区)上缴养老保险基金划解清单时:
    借:财政专户存款
      贷:下级上解收入——××县(区)
    2、下拨各县(区)养老保险基金时:
    借:补助下级支出——××县(区)
      贷:支出户存款
    3、收到各县(区)上缴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基金划解清单时:
    借:财政专户存款
      贷:基金收入——××县(区)
    4、下拨各县(区)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待遇时:
    借:待遇支出——××县(区)
      贷:支出户存款
    5、省级调剂金的上缴办法与核算方法不变。
    五、 基金管理
    (一)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
    1、各县、区财政部门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收到的基金,除按实际征收基金总额的40%上缴市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外,其余留存县、区财政部门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用于发放过渡性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及其他支出,结余部分作为县、区当期养老保险基金积累。
    2、各县、区在2004年6月30日市级统筹前结余的养老保险基金(含个人帐户基金)仍留归各县、区管理,基金赤字由各县、区政府自行消化,可在每年完成征收养老保险基金任务指标后,超额征收部分作为填补基金赤字,在5年内逐步解决。5年后仍未解决的,市财政部门将在3年内从税收返还或在财政转移支付款中逐年扣缴,扣缴的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拨入县、区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以填平基金缺口。
    养老保险中固定工没有缴费又按“视同缴费年限”计算而造成的基金缺口,经测算后,将其固化,并由同级财政在一定时期内列入财政预算分期补助填平基金缺口。
    (二)医疗保险基金管理。
各县、区征收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2004年6月30日市级统筹前结余的基金,仍由各县、区管理。
    (三)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
    各县、区2004年6月30日市级统筹前结余的基金由市、县(区)两级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确认后上缴市相应险种的财政专户,由市实行统一管理,各县、区财政部门不再保留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四)违纪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解决办法。
    各县、区在2004年6月30日市级统筹前违纪挤占挪用的社会保险基金,由县、区政府在3年内回收处置完毕,逾期未收回的金额,市财政部门将在以后年度的税收返还或财政转移支付款中扣减等额资金归回相应的基金。
    六、 基金预(决)算管理
    每年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报告由各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牵头,会同财政、地税等部门根据上一年的基金决算情况和县、区的工作计划编制本年度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报告(不能编制赤字预算),经同级政府同意后,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析汇总,形成全市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报告(草案),再由市劳动保障、财政、地税等部门审核后上报市政府,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劳动保障和地税部门共同下达各县、区执行。基金预算的调整由各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按照上述程序申报批准后执行。
    市、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做好社会保险基金的年度决算工作,按规定的时间、表式、要求编制基金决算报表和分析报告,及时报送本级有关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市、县(区)财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税等部门必须对决算报告进行分析研究,针对基金出现的问题向同级政府提出具体的解决方案和办法,不断提高基金的运行水平。
    七、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基金实行支付风险分担机制
    对完成当年市下达的社会保险扩面征缴任务的县、区,其当年的基金收支缺口按“8∶2”的比例由市级和县、区级分别承担:市级调剂金(或财政)负担80%,县、区在其原结余的统筹基金中负担20%,原统筹基金无结余的,由同级财政负担20%;对没有完成当年市下达的社会保险扩面征缴任务的县、区,其当年的基金收支缺口按“2∶8”的比例由市级和县、区级分别承担:市级调剂金(或财政)负担20%,县、区在其原结余的统筹基金中负担80%,原统筹基金无结余的,由同级财政负担80%。
    基金支付风险分担机制实行年度结算。
    八、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实施。
    九、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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