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伤职工转院和安装康复器具有关问题的通
惠市社保[2005]43号
    
各分局,市直各参保单位,各工伤医疗(康复)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工伤基金管理,根据国家和省《工伤保险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业务管理规程》等有关政策规定,现就我市工伤职工转往市外工伤定点医疗(康复)机构和伤残职工安装康复器具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关于转院问题
    工伤职工在治疗(康复)过程中,因我市医疗(康复)条件有限,需要转往市外工伤定点医疗(康复)机构的,由我市工伤定点医疗(康复)机构提出转院意见,经市社保经办机构核准,方可转往市外工伤定点医疗(康复)机构。凡伤者或伤者单位自行转院,或虽经我市工伤定点医疗(康复)机构提出转院意见,但未经市社保经办机构核准,转院后所发生费用社保经办机构不予支付。特殊情况下可直接转送我市市外工伤定点医疗机构,三个工作日内补办有关手续。
    二、关于安装康复器具问题
    伤残职工需要安装康复器具的,在得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经县区和市社保经办机构核准,方可到指定的康复器具配置机构安装康复器具。否则所发生费用社保经办机构不予支付。
    三、执行时间
    以上规定从2005年8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