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直各类服务型企业吸纳国有企业下岗失业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惠市委发[2002]14号文)及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2003]13号)文件精神,把政府鼓励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的政策落到实处,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对象及条件
    1、各类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吸纳原属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包括正在享受低保并失业一年以上的其他城镇失业人员、下同),并与之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以享受社保补贴。
    2、各类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吸纳原属国有企业大龄(男50周岁,女40周岁以上:以下简称“4050”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并与之签订二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享受社保和岗位补贴。(各类服务型企业是指:现有服务型企业、新办服务型企业、现有商贸企业、新办商贸企业、“经济实体”。)
    3、社区服务单位吸纳原属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社区服务工作,并与之签订一年以上《惠州市社区就业劳动协议书》的,可享受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
    (社区服务岗位包括:家政服务、车辆保管、幼儿托教与看护、学生接送、卫生保健服务、计划生育咨询、病人看护、残疾人康复服务、机关团体单位后勤服务、门卫保安、保洁保绿、房屋修缮、缝补维修、公厕管理、废品回收、书报摊点、治安巡防、养老服务等。)
  二、补贴标准
    1、社保补贴标准:
    2003年每人每月养老保险补贴标准89.82元,失业保险金补贴标准16.64元.(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单位缴纳的养老和失业保险费率计算)
    2、岗位补贴标准:
    各类服务型企业及社区服务单位吸纳国有企业“4050”下岗失业人员就业,2003年的岗位补贴标准为120元/人月。(以当年市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30%确定)
社区服务单位吸纳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社区服务工作,岗位补贴标准为50元/人月。
    3、享受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的时间,截止到二○○五年十二月
  三、申请办法
    1、填表:由申请单位填写《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申请社会保险金和岗位补贴审批表》(附件一,以下简称审批表)一式四份;填写《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金、岗位补贴发放表》(附件二,以下简称发放表)一式四份 。
    2、报送以下凭证材料:
    ●《审批表》、《发放表》
    ●企业《认定证明》书
    ●企业为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
    ●企业工资表
    ●企业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或《社区就业劳动协议书》
    ●(以上凭证材料查原件留复印件)
  四、审核程序
    申请单位将上述材料送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进行审核,并加具意见和公章后送市劳动保障局培训就业科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的由局领导签发后报市财政局核定拨款。
  五、拔款方式
    由市财政局核定款项后,直接划入市再就业资金帐户,再分别划到有关帐户。
  六、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
    两项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要求用人单位必须按规定为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足额缴纳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
  七、结算时限
    企业于每年一月一日至一月三十日,备齐本办法规定的凭证材料,向市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上一年度的社保和岗位补贴。